農村村民占用公共巷道修建圍牆,妨礙鄰居出行,是否構成侵權?

2020-06-25   毛驢講三農

原標題:農村村民占用公共巷道修建圍牆,妨礙鄰居出行,是否構成侵權?

案情分析:

1998年,某村村民張某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公共巷道和相鄰村民馬某的一小部分宅基地搭建臨時倉庫,嚴重影響村民馬某正常出行,當時馬某找到張某要求其拆除其搭建的臨時倉庫,但張某不聽勸阻,拒不拆除,於是馬某找到村委會,要求其出面制止,村委會多次安排村幹部制止無效後,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申請,政府調查了解後,要求為謀拆除違章搭建的臨時倉庫,但張某拒不執行。

於是在2003年,馬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恢復土地原狀,依法拆除張某占用的公共巷道和自己宅基地上搭建的違法建築物。

被告張某辯稱:「自己並沒有侵害馬某的土地使用權和相鄰權,自己搭建的臨時倉庫早在1998年就已形成,王某的宅基地並沒有辦理宅基地使用證,所以馬某所稱其相鄰權受到侵害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張某搭建的臨時倉庫占用的土地權屬不明,應由當地人民政府處理;後經當地土地主管部門對張某搭建的臨時倉庫進行認定,依法確定為違章建築,張某的侵權行為在侵犯公共利益的同時也對原告王某的出行通等造成了嚴重妨礙,據此法院判決:「張某七日內自行拆除占用公共巷道及原告張某宅基地上搭建的臨時倉庫。」

案情分析:

本案爭議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農村宅基地相鄰權的法律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相鄰關係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在農村,相鄰權隨著宅基地使用權的發生而發生,隨著宅基地使用權的消失而消失,當自己的相鄰權受到侵犯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行使自己的權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相鄰關係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障礙,並賠償損失。

在本案中,原告馬某的起訴是基於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公共巷道被村民張某占用,當土地權屬不明時,依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職權部門予以認定為違章建筑後,原告馬某據此認為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及相鄰權受到張某的侵犯,法院判令張某排除障礙,恢復土地原狀,拆除其搭建的建築物,判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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