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物業糾紛上訴狀內容包括哪些

2019-09-17     石家莊普法

物業糾紛上訴狀內容包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上訴的具體請求和理由與事實。

上訴人1:黃某某,男,漢族,36歲,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xxxxxxx,現住深圳市福田區xxx路x號xx大廈x棟axxx

上訴人2:鄧某,女,漢族,34歲,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xxxxxxxx,現住羅湖區xxx村x棟xxx

上訴人3,許某,男,漢族,29歲,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xxxxxxxxx,現住羅湖區港蓮路xxxx區xxx棟xx

被上訴人:深圳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xxx路xxx號深圳中心xxxxxx房,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董事長

原審被告:深圳市xxx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xxx路xx號深圳xxxxxxxxxxxxx室,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

原審被告:北京市xxx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xxx北路北京市xx研究院內,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長

案由: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上訴人因與深圳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區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

依法對本案改判,即駁回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

(一)、按照物業管理公司的要求繳納物業管理費用並不是業主法定義務,而是基於合同的約定,是一種合同義務。

原審法院僅以《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和本體維修基金是業主的法定義務為由判決上訴人對訟爭房產在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的物業管理費和本體維修基金共226055.52元和滯納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錯誤的,《物業管理條例》雖然規定了業主應當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但同時也在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第三十六條又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由此可見,按照物業管理公司的要求繳納物業管理費用並不是法定義務,而是基於合同的約定,是一種合同義務,業主要不要繳納物業費、交多少?何時交?等等一系列內容都要由合同約定,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對上述內容進行規定,包括我國的物權法也沒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只是在第七十九條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在第八十條規定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但上述資金和費用並非物業管理費,而是維護建築物極其附屬設施的成本費用的分攤,物業費包括了物業公司的利潤,業主是沒有法定義務去養活物業公司的.

即使根據現有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我們也可以清楚的看到物業管理活動不是法定存在的,而是依據合同存在的,這樣我們就不難得出「業主繳納物業費不是法定的義務,而是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樣一個結論.

(二)、根據被上訴人與xxxx大廈業主委員會簽訂的《xxxxx大廈物業服務委託合同》的規定,上訴人也不應對物業管理等費用的繳納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物權法》和《深圳市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理》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是需要雙方約定的,而非固有的、法定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需要由物業服務合同來約定,《物業服務委託合同》才是雙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唯一依據。

原告於2005年9月12日與xxxx大廈業主委員會簽訂了《xxxx大廈物業服務委託合同》,該合同才是雙方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合法依據,也是唯一依據。該合同第二十二條第1款明確規定,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用由乙方(即被上訴人)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一個「或」字表明了被上訴人對物業服務費用的收取對象具有選擇權,但被上訴人不能濫用該選擇權,只能選擇其中一方,被上訴人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和一系列協議表明它選擇了向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用,該選擇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背法律規定,又完全符合《xxxxx大廈物業服務委託合同》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物業服務委託合同》並沒有約定業主要對租戶的欠費行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是明確約定了物業管理公司直接對物業使用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包括服務對象、管理費用的標準、繳納方式、違約責任等,並不需要業主的參與或擔保.另外,在本案中,原告與承租三業主房產的租戶又直接簽訂了停車費、物業費、水電費及廣告牆使用費的交納合同,因此,三業主不需要對租戶的欠費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現代生活對於居住在小區的居民來說,物業的費用收取是非常但是有一些物業公司並沒有提供盜竊時的物業服務,所以導致居民不滿,會發生相關的物業合同的糾紛,對於一審的判決,如果不滿意的話,還可以關於這個糾紛再次提出上訴,上訴狀的書寫在這裡給大家介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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