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想要對方凈身出戶可能嗎?法院是這樣判的……

2019-12-26     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我丈夫出軌,我可以分得大部分財產嗎?」

「對方出軌,我可以要求他凈身出戶嗎?」

……

在離婚案件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問題應該是最多的,尤其是當對方是因為出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話,另一方都會覺得自己是受害方,想要在財產分割上獲得更多,或者要求對方凈身出戶,但是其實無論是簽訂了「忠誠協議」還是因為「出軌」離婚做出「凈身出戶」的承諾,這都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來,講個案例!

小黃和小麗是2009年7月份登記結婚的,2013年,夫妻二人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雙方又一起購買了一輛價值20萬元的小轎車。

2017年開始,小麗開始察覺到丈夫的不對勁,她發現丈夫開始變得很晚回家,而且是經常晚會,小麗起了疑心,覺得丈夫是出軌了,於是二人之間產生了矛盾。後來二人的矛盾再次升級,小黃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於是給小麗寫了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上寫道「本人如果日後婚內出軌,在婚後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本人凈身出戶」。

2018年的9月,小黃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小麗也同意了,在庭審中,小麗還提供了小黃早就出軌的證據,並要求依據小黃寫的承諾書來判決婚後的財產都會小麗所有。

對此法院認為

1、從「凈身出戶」承諾書的內容分析,小黃書寫該份承諾書,承諾如婚內出軌,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其本人自願凈身出戶,本質上是對於其將來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的財產處分的協議,屬於「忠誠協議」的範疇。

2、從夫妻之間忠實義務的本身來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條款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3、從社會效應來看,如果賦予忠誠協議法律效力,主張按忠誠協議分割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勢必導致舉證一方為了舉證而去捉姦,其成本和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以離婚為前提的協議的生效條件。

而實際上,小黃簽訂的「凈身出戶」承諾書正是約定在離婚時雙方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故應當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確定該條款未生效。

綜上分析,無論是忠誠協議還是以出軌為前提的「凈身出戶」承諾書,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所以上述案件中,小麗以「凈身出戶」承諾書主張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一方要求對方凈身出戶,另一方不願意,那這種願望難以實現,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律只是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適當照顧無過錯方。

如何認定是出軌呢?

我國婚姻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在法法律上的規定是: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離婚損害賠償的承擔主體:

1、具有過錯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2、夫妻雙方均具有過錯行為,任何一方均喪失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那麼如果對方在婚內出軌,是否有可能要求對方凈身出戶呢?

有可能,並且只有一種辦法,那就是:對方自願放棄!

想要一方凈身出戶,讓另一方放棄全部財產,只能在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離婚時約定,一方出軌就放棄全部財產,而出軌的當事人真的願意按照雙方的約定凈身出戶,這種就可以讓另一方獲得全部財產。

不過這種情況應該非常少見吧!

不過總的來說,就是出軌並不影響財產分配。不管結婚還是離婚大家都要謹慎,三思而行。因為用錢肯定是不能解決問題的,遇到事情還得多溝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qgo-R28BMH2_cNUg3zC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