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翻番賣家反悔,你怎麼把房子拿回來?

2019-10-30     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你想想,你花90萬買了個房,接著此房價格翻番,這個時候的你已經到了過山車的頂點。



賣家突然一拍桌子:不賣了,違約賠錢我也不賣,怎麼著我也能賺一筆。

你怎麼辦?

房市火爆我們懂,這種情況出現的頻率不要太高。

01

因為房價惹不起,不少人選擇接盤,但能不能和賣家把這套買賣流程完整順下來,穩穩噹噹住進去,是個問題。

有個當事人說,我在武漢買了個房,已經5年了,但老房主一直不辦房產證,也不配合辦證過戶。

咋回事呢,讓我們好好來說道說道這個案例。

小張(當事人買方)5年前買了一套房,這套房是賣家貸款在開發商處購買的,等於轉手

1年前賣家已經有了辦證資格,只是一直拖著沒去。

他們的交易流程是這樣:小張用70萬貸款買房,首付給了30萬,之後每個月,小張把錢轉給賣家,再由賣家還銀行的貸款

當時合同簽得很好,會積極配合辦證過戶,雙方和諧。

結果現在房子增值一倍,也就是說,這房子市價飆到了140萬,賣家表示:還賣我就是傻。

不愧是個狠角,大老爺們做事卻拖泥帶水,反將一軍,我們當事人小張一下就傻眼了。

02

房子還能說不賣就不賣?

在找我們之前,小張請過一個律師搞訴訟,但由於對方不是專打房產官司的,對於小張的訴求比較模糊。

法院的判決再次暴擊,只是判決買賣合同有效,對辦房產證沒有實質性的幫助和推進。



於是我們決定重新起訴,辦理落實房子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在接觸這個案子的過程中,我們了解到:

賣家之所以這麼剛,問題出在了合同條款上。

當時買房的時候,房子還無法辦證,我們當事人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雙方簽署了一個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

紕漏就出在這兒,大部分人的誤區是,小產權房要等辦證5年後才能進行交易,於是雙方把這一項「誤以為的條款」寫進了合同里

等到了可以辦證的時候,賣家拖拖拉拉,一直不把證辦到自己名下,這個時候買家也就沒辦法過戶。

不辦證不過戶,可不就是等著節外生枝麼。



所以我們上訴時,主張賣家應按照正常流程,儘快完成房產證的辦理,後來的結果是,由法院督促賣家辦證;

但由於合同的約定,只能等房產證辦下來之後起算,5年後從賣家那邊過戶到我們當事人這邊。

等過戶完成雖然還需要些年頭,但對小張而言算是最大程度挽回了損失,回到我們開頭的問題,規則就是規則,房子當然不可說不賣就不賣。

03

房屋增值確實挺「害人」,房價漲幅大,導致很多賣家的心理天平失衡。

他們總覺得屬於自己的香餑餑在關鍵時刻拱手讓人,太虧了。

事實上,這樣的案例我們經常遇到,比如原本120萬的房子,漲到了200萬,因為這80萬的差價,賣家不情願了,尋思著反正沒過戶,我自留或者去尋覓新的、願意出更高價的買方。



大家的主流認知是,甚至很多不知情的買家也以為,即便賣家違約,提出解除合同,再稍微賠償一點違約金,這房子就可以物歸原主了。

所以我們也常常聽到賣方奇奇怪怪的違約理由,反過來說買方沒有交夠每月貸款啊、買方總是拖延交貸款的日期等等。

我們回頭再問買方,哪裡沒按時交?每月等額還款,帳目流水清清楚楚。

好處都讓你賣方占了,天下哪有那麼好的事。

現實里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該怎麼辦?

小張這個案例給我們做了很好的風險預警:

· 關於合同的簽訂,他在最開始就走進了誤區,把錯誤的約定寫進去,這直接導致賣家打響了無限期拖延拉鋸戰。

所以,在房屋交易之前,如果對法律條款存在誤區或者模糊的地方,最好第一時間諮詢專業的人了解清楚,合同白紙黑字,簽了之後立即生效,到時候後果由自己承擔,得不償失。

更重要的是,小張第一次訴訟,因為找了不相關領域的律師而耽誤了時間,所以請一定諮詢靠譜的律師。

· 對自己的買賣多上心,發現可以辦證的時候,一方面是去敦促賣家落實,早日過戶。買賣雙方本是互相信任的關係,但也要預防對方反悔。

· 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賣方約好違約金數額,提高賣方的違約成本。另外有些買方付了定金,賣方違約,返還的雙倍定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情況下,我們也可以按照實際損失來主張違約金額。

遇到短期內無法過戶的情況,可以把房屋增值條款寫進合同,比如因房屋增值賣家反悔,賣家該如何賠償增值損失等等。

· 另外,當賣方不想出售房屋的時候,往往不會直接承認自己不想賣,而是會找你買方的漏洞,大家一定要記得保存各類證據、交易流水,以便後期維權

寫在最後

房價上漲賣家反悔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也是對契約精神的衝擊,這樣的事情多了,也會降低交易主體,也就是賣方與買方之間的信任與依賴。

再者,通過違約甚至違法來獲得利益,是絕不應該推崇的事情。

遇到「耍個無賴順便把錢賺了」的不公平遭遇,請大家一定維權,接盤者也不該背這口鍋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p0fWMG4BMH2_cNUgVnj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