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子女不承擔贍養責任 八旬父母無奈告上法庭

2020-03-06     貴州長安網

法院在對8旬老人與4名子女進行調解


4名子女不贍養老人,八旬老人無奈之下一紙訴訟,將4個子女告上法庭。3月5日,都市新聞記者從興義市法院獲悉,由法院調解,分別由2名兒子共同半年一次輪流的承擔贍養老人,並承擔醫療費;另給200元零花錢給老人使用。
據了解,年近八旬的黃大爺、李大媽家住興義市坪東街道鍋底河村;兩名老人分別育有2名兒子,2名女兒;因土地、財產分配問題,導致家庭產生矛盾,姊妹間關係緊張,且均不願贍養年邁的父母。在無奈之下,兩名老人請人寫了一紙訴訟狀,將其4名子女告訴法庭。
「弟兄姊妹有矛盾正常,但是要善於相互理解。團結搞好了,家裡也好,寨鄰之間也好,人家還會羨慕呢」。興義市法院法官在調解時說,希望姊妹間搞好關係、相互體諒,多從老人的角度理解、擔待父母。通過法官的耐心開導,兩名女兒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當場表示會積極贍養老人。
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其由2名兒子共同負責贍養兩位老人,每半年輪流一次,並承擔老人的醫療費,且每個月給予老人200元的零用錢。
法律連結:

我國《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都對子女贍養父母規定為確定無疑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因願不願意,有無能力、能力大小而改變或者免除,尤其刑法明確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涉嫌遺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既是成年子女的道德義務,更是一項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來源:天眼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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