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協議絕口不提「違約責任」,這招暗渡陳倉在法律面前行不通

2020-06-09     拆遷衛士

原標題:補償協議絕口不提「違約責任」,這招暗渡陳倉在法律面前行不通

國家徵收農民的集體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企業拆遷維權研究中心主任史西寧律師帶大家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關於被拆遷人與政府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效力及補償認定的案例,希望幫助那些被拆遷企業或農民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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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齊玉財為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的一個企業主,在當地擁有合法的廠房。加區政府於2000年違法徵收並強拆其廠房,一直未給予其合理、全面的補償安置。齊玉財曾與加格達奇區棚戶區改造建設指揮部、加格達奇區晟吉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協商一致,三方簽訂涉案《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協議》。齊玉財認為:涉案《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協議》是為了取得能夠充分證實廠房被徵收、強拆的證據才簽訂的。該協議未約定安置房屋的具體坐落位置、單元、樓層等信息,不具有現實履行的可能。要求確認加區政府行政行為違法,並判令加區政府賠償因違法徵收和強拆所造成的廠房直接損失3218450元,賠償自2000年5月起至2017年9月的利息損失13388752元。齊玉財在本案審查期間,於2018年12月11日去世。其法定繼承人長子齊國和次子齊吉繼承了訴訟地位。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最高院案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行政裁定書,指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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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析

一般而言,如房屋徵收安置補償等各項協議系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並不存在顯失公平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則人民法院可認定該協議有效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是否合法,在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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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師評析

具體到本案中,如政府與被拆遷人簽訂有《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協議》等協議後,則政府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如政府未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且如涉案協議未約定違約責任並不能成為政府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理由,對於具體案件中政府需要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的計算,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oFPkmXIBiuFnsJQVDJm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