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安得福服裝有限公司

2019-07-05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獅市安得福服裝有限公司(註冊號:350581100050497):

本院受理原告陳振作與被告石獅市安得福服裝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652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陳振作請求判令:一、石獅市安得福服裝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陳振作服裝加工款45729元及該款項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用由石獅市安得福服裝有限公司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10日10時0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辦法官:曾怡明 書記員:顏永春

聯繫電話:0595-8890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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