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扣預繳時處理
在今年2月1日時,國家稅務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人就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首期申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解答了關於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佣金收入如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繳單位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月份數計算;其他扣除按照展業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其中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舉例:一保險代理人2019年從A保險公司1月、2月分別取得不含稅收入1萬,分別繳附加稅費60元,無其它扣除,A保險公司應在1月、2月預扣多少個人所得稅?個人彙算清繳時應如何處理?
1月代扣個稅=[10000*(1-20%)-5000*1-10000*(1-20%)*25%-60]*3%=940*3%=282元
2月代扣個稅=[10000*(1-20%)*2-5000*2-10000*(1-20%)*25%*2-60*2]*3%-282=1880*3%-282=282元
以後月份以此類推。
預扣預繳時,不能扣除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同時稅乎網提醒,代理人的收入雖是「勞務報酬」的稅目但預扣預繳時按照「工資薪金」的稅率表執行。
二、彙算清繳處理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據此,彙算清繳時上述1、2月份應併入的綜合所得合計=【10000*(1-20%)--10000*(1-20%)*25%-60】*2=5940*2=11880元
三、其它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的規定執行,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扣除展業成本。
保險代理人開票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處理。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減稅降費疑難問題50答》,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保險代理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相關法規連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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