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再次上熱搜,法律上如何認定為家暴行為?

2019-12-13     南通法律通

社會每次有家暴事件出現,勢必會衝上熱搜。不僅僅是因為對家暴0容忍,還說明我們的無奈。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對實施家暴者存僥倖的心理,得過且過,讓家暴變本加厲。與此同時,社區及婦女權益保護中心、派出所等機構,沒有及時監管。導致悲劇一次次上演。


  一、什麼是家暴行為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現為積極的身體打擊和消極的精神虐待,如隨意致傷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凍受餓,有病不給治療,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

  我國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徵:

  (1)發生於家庭內部,較一般的虐待行為有更大的危害性、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係。

  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於強勢地位的成員;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

  同時,這些長期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絕大多數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存在「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所以,長期對暴力行為採取哭泣、忍讓或沉默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者有恃無恐,氣焰更為囂張。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或者說受害人的人身權,例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性權利等。

  (3)施暴者在主張上出於故意的,而且,施暴行為在時間上具有一定連續性的。比如某一段時期內多次對家庭成員進行毆打以及虐待。

  二、如何認定家庭暴力

  在生活中,我們也應該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員之間日常的爭吵,偶爾的身體輕微傷害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與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區別開來,夫妻間爭執打鬧不能算做家庭暴力。

  家庭中存在暴力現象是較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罵、爭執行為都能夠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認定家庭暴力必須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後果。

  比如說,僅僅是軟組織輕微挫傷,或者說僅僅是暫時的皮肉之苦,次數有不是很多,很難讓法院定性為家庭暴力。只有毆打行為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時,法院才有可能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了。

  因此,認定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必須是經常性的和嚴重性的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在法律上實錘,那必須要有以上的特點,因此最近的深圳男家暴女朋友,由於長期的毆打持續時間長,而且手段極其惡劣,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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