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報/中國商網(記者 李遠方)民商事審判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晴雨表」之稱,也是司法服務經濟發展主戰場。面對疫情帶來的「大考」,為及時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4月20日,最高法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強化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
據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介紹,此次疫情對經濟社會的影響是方方面面的,特別是對各類民商事活動影響較大。為切實保障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見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須向糾紛源頭延伸,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放在前面,充分發揮調解功能作用,妥善化解因疫情產生的各類糾紛。對於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作出裁判,確保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據悉,「非訴」和「訴訟」作為化解矛盾的兩大手段,都是推動矛盾糾紛納入法治化軌道解決的重要途徑。目前,我國有明確法律依據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七種,即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政複議、行政裁決、公證、仲裁、律師調解。這些方式具有互利共贏的特性,有助於社會關係的及時修復,也有助於促進矛盾和糾紛依法有效化解。
此外,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會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利益和訴訟期間利益產生較大影響。為切實保障當事人相關實體及程序權利,意見對依法中止訴訟時效和順延訴訟期間作了明確規定。
不可抗力適用是重中之重
關於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是本次發布意見的重中之重。如何正確認識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民事法律關係特別是合同履行的影響,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對於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乃至社會秩序,都具有重要意義。
此次印發的意見在綜合有關方面意見、學界觀點、實務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在具體適用上,堅持鼓勵交易原則。針對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將合同法中的鼓勵交易原則一以貫之並具體細化,力求將各方當事人損害降到最低,將疫情對市場秩序的影響降到最低,有效助力和推動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為此,意見提出,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
同時,意見就合同變更、解除的問題採取了區分處理的做法,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的,儘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當事人以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意見還對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參照因素作了規定,儘量鼓勵和推動合同的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準確適用有利於減輕當事人負擔,也符合公平原則,但過度適用,則會對交易秩序造成較大破壞。因此,不可抗力的適用,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做到當用則用,不能濫用。在具體適用時,要準確把握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要依法予以適用。準確把握疫情原因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綜合考慮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
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
從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意見在強調依法平等保護的同時,也專門對勞動者、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中小微企業的幫扶等作了規定。
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我國法律對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禁止就業歧視作了相應規定。在此基礎上,意見明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湖北等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就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參照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的政策文件,切實加強對勞動者工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的保障。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嚴厲懲處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藥品的行為,維護社會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在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方面,意見強調,對於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可以採取靈活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比如,在保障申請人權利前提下,能夠「活封」的,儘量不「死封」,切實減少對困境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對於企業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可以採取第三人保證擔保、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靈活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儘量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除中小微企業外,陷入困境的個體工商戶也需要司法保護和幫扶,意見對此也予以規定。同時,意見還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支持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依規採用靈活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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