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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了礦產資源費,後因為距離公路太近不給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爭取補償的範圍有哪些?
吳少博律師:交了礦產資源費,有可能採礦許可證已經辦出來了。由於安全距離原因,安全生產許可證不能辦,這就等於你的礦產資源無法實現。礦產資源無法實現的時候,你不管是取得了採礦許可證,還是沒取得,其實都有依據根據儲量來要求進行補償的這種權利。
但是這個案子他有個問題,你沒有正式的投入生產,而且也不是因為你的礦產列入了什麼水源地保護區了、自然保護區等等。不涉及到政策變化,也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時候辦不出來。這種安全生產許可證跟採礦權,或者說採購許可證,有沒有一個行政上的必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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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少博律師:我覺得是沒有的,就是辦理採礦許可證是不是要首先進行檢查,你能不能辦出安全生產許可證嗎?他有這種行政責任和義務嗎?有嗎?其實沒有的,也就說這兩個是沒有關聯性的。如果沒有關聯性,那麼確定的責任義務是誰呢?辦不出安全生產許可證,導致了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責任是誰呢?就不能推卸到行政機關身上,是企業自身的問題。
如果這兩個具有關聯性,就是說辦這個之前必須先審核這個,結果這個你給我辦了,這個辦不出來。這個時候你可以追究對方的行政審批的責任。可以要求一定的行政補償。
關鍵的這兩個形不成行政法上的利益關聯性,沒有一個前後置的問題,所以說這個責任義務就扣不到人家頭上去。扣不上去,安全生產許可證辦不出來,責任就是企業自身。
如果企業自身的話,你再爭取補償的時候,你想想,就不涉及到這些。我們前面所講,行政機關的責任,沒有行政機關的責任,你何來補償之說?好像有的企業也會挑了,離公路太近,那麼這個責任到底是誰呢?
也就是說這種本身開辦企業的前期的這種市場的審查義務到底是誰呢?你說這種審查義務應該是行政機關嗎,?我覺得不應該是行政機關,應該是企業自身的一種風險,是必須由企業主自身來進行避免和甄別的,而不是由行政機關的權力。
吳少博律師:所以說如果辦不出來這個證,就等於你不能把某帽子扣到行政機關頭上,不能把帽子扣到行政機關頭上。這個責任義務主體就不能進一步明確是對方的,就不能涉及到補償問題。
我可以給這個問題提個建議,如果是這個公路不是市政道路,不是一級公路,不是國道了,不是高速路了,是不是有一個挪一挪了等等相關的問題,你可以去探討這個問題,跟行政機關協商這個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