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等政策文件作出關停決定,還需要履行關停法律程序嗎?


會議紀要等政策文件作出關停決定,還需要履行關停法律程序嗎?

吳少博律師:其實這個答案是很簡單的,肯定要履行的。政策是政策,法律是法律。我縣政府開一個會,做出一個決定,關停我縣所有的粘土製造類企業,比如磚廠,關閉所有。

我能不能就發了這個文以後,做了行政決定以後,我們就拿著這個東西找所有的人,所有的企業給他這個東西就可以了。

這跟我們講第一個問題,是相關的,可以嗎?是不可以的。一切必須依據法律程序來走,如果說,你下的是一個行政決定,不是一個行政處罰,不是一個行政強制行為,沒有法律具體規定的執法程序,那麼就要延伸到我們現在行政法的一個基本的程序原則,叫正當程序原則。

其實正當程序原則基本上跟行政處罰法的相應的執法原則基本是雷同的。只不過它沒有細節性的規定,它只是一種制度。但是它的考量標準基本上也是按照處罰法相應的程序依據來走的。

比如講你給一個當事人,連一個陳述申辯權都沒有給他,一些重大性關停處罰,你連一個聽證權都沒給他,這就不符合一個正當性的原則。作出一個處罰決定都沒給當事人送達,就採取了執行措施,當事人都不知道,這也違背一個正當性原則。

所以說做出這類關停決定以後,首先要理清它的行政法律性質,到底是一種什麼行為?是一種行政處理性行為,還是一種行政命令行為,還是行政處罰行為,還是直接採取了行政強制措施,我們要理清楚這個問題。

但是這類關停決定的作出,如果當中沒有涉及到企業的違法之處,要給它形成任何的處罰措施,往往其實就是一種行政處理性行為,就是我們通俗所講的行政決定。這種行為在法律當中遵循的就是一種正當性原則。

因為我們國家沒有什麼行政處理法,不管是單行本也好,或者行政處理的程序當中的一些確認也好,是沒有的,那麼遵循的就是一種正當程序。正當程序就是一種制度。你沒給他的時候,你要衡量沒給他這個程序性權利,影不影響到他的實體權利的伸張,影響到了,就違背了正當程序,考量的標準跟這個意義也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