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師解讀:「違建」心莫慌,「拆」也得賠

2020-07-10     拆遷衛士

原標題:史律師解讀:「違建」心莫慌,「拆」也得賠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征地拆遷項目也在如火如荼的開展,然而征地拆遷項目實施過程複雜,涉及的利益眾多,很多徵收方為了節省徵收成本,加快徵收進程,作出侵犯被徵收方權益的事項。個別徵收方為了儘快拆除房屋以實現土地的再次利用,不乏有「拆違代拆遷」的情況。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總結以往代理征地拆遷案件的經驗,為各位被拆遷人詳細違法「拆違」常見情形

01

違章建築認定

強制拆違行為必須以拆違決定為依據。只有在有權機關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之後,明確了違法建築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負有拆除違法建築的義務,才有實施強制拆違行為的可能性。

02

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前告知當事人

拆違實施部門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前,應採取事先告知書的形式,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覆核。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採納;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陳述、申辯,或者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03

強制拆除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拆除。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為6個月,這就意味著,有關部門想拆除違建,必須要經過這6個月!

經過6個月後,強制拆違也必須由拆違決定作出部門向區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無法定權限部門進行拆除一樣違法!

史律師提醒

拆違應當嚴格執法,如果程序不合法,被拆遷人可以尋求專業征地拆遷律師的幫助,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請求,申請國家賠償,扭轉維權的被動局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l2wKOnMBiuFnsJQV4n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