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通報,我國本輪疫情流行高峰已經過去。現在各級政府的已經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促進企業復工復產上了。但是,由於前一段時間的停工停產,企業可不可以將有關停工停產時候安排職工休息的時間補回來呢?
工作時間可以由企業調整嗎?
不少企業現在才開始復工復產,這已經距離春節假期結束,超過了一個多月。關於工作時間的問題,我們要先從待崗工資說起。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非勞動者原因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第一個工資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當然各個省市還有自己的工資支付條例或者規定,在不違反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可以按更高標準執行。比如上海市、山東省的很多地區都要求按照原工資待遇標準。
企業並不是慈善機構,他得有足夠的能力支付職工工資待遇,才能夠保障上述規定。一般來講,職工要為企業工作才會有工作報酬。
於是有的企業考慮,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予以調休。調休後可以按正常工資支付工資待遇。那麼調休可不可以提前呢?
實際上,《勞動法》和有關配套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不允許提前調休。對於普通企業和市場主體,法無禁止皆可為,因此企業確實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勞動時間進行調休。
不過,調休也是有限制的。
第一,每周要確保勞動者一天休息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也就是說,安排職工調休可以不遵循每周40小時的工作,但是必須要保障職工每周休息一天。
第二,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周末安排加班實際上也是延長工作時間的36小時之內。每月安排4天調休的話,本身已經32小時了,所以在其他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時候要注意了。
第三,調休的天數應當以職工休息的天數為準。從2月2日到3月13日,大家僅僅休息了30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只能實行30周,不說以後永遠要干六休一的。
第四,工資待遇要正常發放。由於待崗期間只保證的是基本工資待遇,尤其是超過一個月以後可以只發放生活費,如果是確定以後要進行調休,那麼從2月份至今的工資待遇都要正常計發。
其實,除了調休以外,企業還可以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首先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畢竟職工根據工作時間的長短,一年可以享受5~15天的帶薪年休假,如果不安排的話,還需要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呢。這樣調休的時間又縮短了。勞動者要記住,帶薪年休假並不是隨意休假,而是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安排才可以休的。這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有明確規定。
勞動者應該怎麼辦?
對於習慣了周六、周日休息的勞動者,一開始肯定是不適應的。尤其是一些父母,可能還需要在家照看孩子,時間更少了。
但是對於調休這件事情,首先還是建議勞動者理性看待。職工和企業是合作關係,而不是互相敵視的敵人。職工為企業提供勞動,企業給職工發放工資、繳納社保、提供勞動保護以及供給其他的各種各樣福利待遇。企業經營好了,職工的各種待遇就會提升;企業經營不好,職工有可能面臨失業下崗,很有可能長時間找不到工作,沒有收入來源。
在遇到新冠肺炎疫情這樣的特殊情況的時候,一般建議企業和職工加強溝通。企業定時向職工通報企業的經營情況,讓職工和企業一起共克時艱,一起熬過困難期。這樣還有利於培養職工的忠誠度,提升職工的積極性。
如果職工認為企業的安排實在不合理,那麼職工也可以選擇跳槽的。跳槽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賺了多發的工資待遇。畢竟提前調休的話,工資待遇早就是正常發放的,職工突然選擇離職,企業也不可能把工資待遇要回去的。這也是為什麼普通時期企業不可能提前調休的原因了。
如果企業一直沒有正常發放工資,這種時候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維權要求補發工資,甚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畢竟勞動者是以工資待遇為主要生活收入來源的,讓職工收入來源不穩定、沒有依靠,這是一件非常不道德的事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