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然而如今還是存在很多公司不幫員工參加社保,有的單位是明目張胆的知法犯法,而有的單位則會讓入職的員工簽訂所謂的「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
可以說讓新入職的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這個操作,是很多單位喜歡用的套路,而很多求職者也樂意與公司簽署這種協議,這樣自己每個月除了工資外,還可以再額外的領一筆公司給的社保補貼,雖然沒多少,但也是錢啊!
然而這種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承諾到底有沒有用呢?今天我們就拿一個非常常見的案例來簡單分析一下。
事情經過:
石某在深圳某物流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一職,當初入職的時候,公司沒有主動替石某參加社會保險,而石某本人也沒有跟公司反應這一情況。
入職三個月後,石某找到了單位負責人,希望公司能夠替他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負責人則表示,公司很多員工都沒有參加社保,所以暫時無法替石某繳納社保,但公司願意每個月給予他一定的社保補貼費,不過需要與他簽訂一份「員工放棄社保承諾書」。
考慮了一段時間後,石某還是決定和公司簽署這份「員工放棄社保承諾書」,畢竟在這件公司待的好好地,也不怎麼想再換其他的工作。簽完放棄社保承諾書後,石某每個月除了領取當月工資外,還額外的領取了一筆社保補貼。
當石某再次找到單位負責人的時候,已經是一年以後的事情了,而這一次石某則是希望公司替他辦理社保手續,因為他在上周參加社區舉辦的法律普及公益講座上了解到了社會保險的重要性,所以一上班就找到了負責人,希望公司能給自己辦理社保,這一請求當下就遭到了負責人的拒絕。
一個月後,石某在律師的幫助下向公司郵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替他補繳社會保險並且支付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負責人收到通知書後也沒有多大的反應,拿著當初與石某簽訂的「放棄社保承諾書」不慌不忙的去開庭了。
結果如何?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其中第五項情形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我國《勞動法》的明文規定,這代表參加社會保險不單單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同樣也是勞動者的義務,所以即便雙方簽署了「放棄社保承諾書」也,也是一種無效的行為。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替勞動者繳納社保,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石某有權利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由於石某與公司簽訂的「放棄社保承諾書」無效,所以石某也應該將這段時間公司支付的社保補貼歸還給公司。
總結:
不管勞動者是自願還是被迫簽訂所謂的「放棄社保協議書」,這種所謂的承諾放棄行為都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因為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不得放棄。
然而不是每個地區都能支持勞動者簽署了「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後,又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的。像是江浙一帶的做法就是堅決不支持經濟補償。而像廣東一帶的做法則是,仲裁委可以支持經濟補償的訴求,但勞動者不能搞突擊。所謂的突擊,指的是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簽應當向單位提出希望補繳社保的需求,若是單位在一個月內拒不辦理,那麼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經濟補償。
不管怎麼樣,用人單位不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就是違法,不管雙方是否有約定什麼協議都沒用。我們也希望勞動者碰到這種情況的話,能夠及時站出來維護自己的職場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