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員工辭職還要賠錢?勞動者單方解除權有大用

2019-09-29     誠通人力官方自媒體

如果你是公司的HR,某一天收到員工寄過來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莫高興、莫彷徨。先看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如果員工提出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放鬆下來為他辦理正常的離職手續。

當然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一般都是HR主動追著員工要辭職信,很少有員工主動花錢發快遞的,所以當你接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基本都是:「因為公司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保、未提供勞動條件,所以本人決定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接到通知後不久,你還會接到勞動仲裁委的通知,告知你員工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你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一個完整的套路,員工給你發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說明他已經「高人」指點,準備起訴公司了。

舉個例子:2017年11月,某公司因經營困難停發員工工資、停繳員工社會保險,員工工作場所關閉。2018年1月23日員工以郵政快遞方式給該公司發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由於貴公司剋扣工資、拖欠工資,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公司制度違反法律規定,我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月2日,該公司收到勞動仲裁委員發來的員工仲裁申請書,員工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補發拖欠工資等。2018年5月3日該公司收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仲裁委跟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及46條裁決該公司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

跟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以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強迫勞動,違章作業、強令冒險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勞動者可以單方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情形中,用人單位強迫勞動,違章作業、強令冒險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通知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其他情形,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告知用人單位,雖然《勞動合同法》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實踐中為了固定證據,員工往往採取快遞方式告知單位。

因以上前3種情形較為常見,在此著重分析一下前3種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此處的「勞動合同約定」即指書面約定也包括口頭約定以及為履行勞動合同所必須的合理推斷。比如,計程車司機崗位,即使沒有約定提供計程車,但是可以合理推斷提供計程車是單位的義務。雖然,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提供辦公場所,但是取消員工門禁權限,員工不能進入辦公區,也可以推斷單位沒有提供勞動條件。

「勞動保護」一般指涉及有毒有害、高溫、高空等特殊工種所必須的保護用品以及對女職工、未成年人等特殊勞動者的特別保護規定,一般工種不涉及特別的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一般指勞動者為完成勞動合同義務所需要的,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必要的勞動工具、場所、生產資料等。也就是說,單位如果不提供,員工將無法工作。比如,上述案例中員工工作的場所關閉。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這種情形很好理解,關鍵詞是及時和足額。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會考慮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如果只是偶爾延遲1次,而且延遲天數不多,一般不會判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對於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問題,如果雙方對工資數額有爭議,或單位合法扣除工資,也不應支付經濟補償。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單位,如果企業經營狀況惡化停產停業,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只需支付員工待崗工資,避免降低員工工資而被員工行使單方解除權。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所以,用工超過30天未繳納社會保險,員工有權行使單方解除權。

但是這裡有兩個問題:一是雖然繳納了社保但繳納基數不合法,員工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期間沒有行使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現已合法繳納社保還能否行使解除權?

關於第一個問題,各地司法實踐存在分歧,在北京地區只要繳納了社會保險,基數不合法,勞動者不能主張經濟補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24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是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帳戶或雖建立了社保帳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帳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有些地區規定社保繳納基數不合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例如天津市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須提供社會保險征繳部門或者勞動監察部門出具的限期補繳通知書或者限期整改指令書等證據予以證明。上海市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主觀惡意未繳納社會保險,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但確因客觀情況導致社保計算錯誤或存在爭議,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關於第二個問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改邪歸正」,勞動者再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仲裁機構一般不予支持。

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容侵犯,用人單位應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維護社會穩定,同時也就避免了企業不應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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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fgZ3fm0BMH2_cNUgVo-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