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著交警面再喝點兒能逃脫酒駕處罰嗎

2019-10-02   河北高院
當著交警面再喝點兒能逃脫酒駕處罰嗎

相信大家都看過這樣一個段子,說萬一酒駕被查,馬上當著交警的面,拿出酒瓶子咕嘟咕嘟喝兩口,這樣交警就沒法證明你之前喝過酒了……那麼這種方法真的靠譜嗎?司機岳某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告訴你,這一「秘笈」不靠譜,非常不靠譜。

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岳某和兩個朋友一起喝酒後駕車回家時,與一輛汽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事發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協調未果,對方司機報警。在等待交警處理事故期間,岳某突然到路邊商店買了一小瓶白酒,一口氣將整瓶白酒灌下肚後,又到商店買了兩罐啤酒。隨後趕來的交警將正在大口喝酒的岳某當場控制。經鑑定,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3.32mg/100ml。

在法庭上,岳某表示,自己發生事故後買酒喝主要是害怕受到法律制裁,「交警來了肯定會發現我酒駕的事,說不定得坐牢。忽然想起網上『當著交警的面喝酒就不會受罰』的說法,抱著病急亂投醫的想法,買了酒再喝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以懲罰。考慮到岳某已賠償受害人並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岳某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

說 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處罰。該意見第六條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本案中,岳某為逃避法律制裁,當著交警的面,在對其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203.32mg/100ml,遠遠超過80毫克/100毫升這一醉酒標準,應當認定為醉酒,故此最終被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

網絡段子看看就好了,千萬不要當真。或許本來只是酒駕,你咕嘟咕嘟喝兩口,一測試達到醉駕標準,直接變成刑事犯罪了。當然,為了你和他人生命安全,辦案法官提醒大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切記,切記。

來源:河北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