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借貸,真偽權利人並存時的訴訟主體

2020-04-28   河北高院


【案情】

被告熊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顧某借款。顧某通過案外人張某帳戶將400萬元轉入吳某帳戶,再由吳某帳戶轉入熊某帳戶。被告熊某向吳某出具了借條,但未標明出借人。吳某將借條拍照後,將借條交給顧某。此後,顧某將債權轉讓給案外人王某,王某清償債務後取得原始借條。被告熊某向王某重新出具了借條,並撕毀了原始借條。因顧某與吳某男女朋友交惡,吳某持銀行流水及借條照片列印件訴請判令被告熊某償還借款,並當庭陳述張某向其轉帳的款項系張某還款,借條原件被盜,僅能提供銀行流水佐證借貸的真實發生。王某知悉後,提出異議,但拒絕加入已開始的案件審理,執意另案起訴。  

【爭議】

一、王某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地位適格,無需在本案中參與訴訟。

二、為了更好查明案件事實,王某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與到本案訴訟,不應另案起訴。

三、王某作為另案原告的訴訟主體地位適格,但也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與到本案訴訟(生效判決採用此觀點)。  

【評析】

一、基於法律定義的分析

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所謂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雙方爭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訴訟請求則是指當事人基於訴訟標的而請求法院作出的裁判,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本案原告吳某與另案原告王某均對同一筆債權提出主張,請求權的內容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兩案原告對事實做出了真、假陳述,基於此出現了兩份待證的借貸關係,即兩個待證的訴訟標的。

本案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原告吳某所主張的與被告熊某之間的借貸關係,另案訴訟標的則是王某所主張的基於債權轉讓與被告熊某形成的借貸關係,兩者間具有對抗性和排他性,各自獨立。其次看請求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在特定法律關係中得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在法律上用得更多的是債權請求權,即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鑒於另案原告王某與本案原告吳某各自所主張的借貸關係存在對抗性、排他性,且王某在另案中對本案原告吳某主張的訴訟標的(借貸關係)及訴請(債權請求權)作出否定性評價,且該否定性評價與本案被告熊某立場相一致,故王某如能加入本案訴訟,也是基於兩案事實上的對抗,並處於輔助被告熊某舉證的地位。王某參與訴訟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本案原告吳某訴訟標的的真實性,以保障其另案訴請獲得支持。因借貸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具有單一對應性,王某並不能在本案原告吳某主張的借貸關係中以原告方當事人的地位主張被告給付,也就是說,王某並不能在自己否認的借貸關係中主張請求權,王某相對於本案原、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並無獨立請求權。再看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該關係包含以下幾個層面的內容:1、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有民事法律上的牽連,即民事法律權利、義務上的牽連;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當事人一方的法律關係直接影響了當事人雙方的法律關係。反之,如無論本訴爭議的結果如何,案外人皆可要求被告向其履行義務,則對本案處理結果無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自行放棄對權利的行使,也不應被通知到已開始的本訴中;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依本訴案件的處理結果而定,即法院對本訴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處理,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有預決意義,本訴案件的處理結果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無法律上的利害及其內容起著決定作用。依據上述對法律上利害關係三個層面的解析,可知王某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的無獨第三人有提起上訴的權利,但並未排除不承擔給付義務的案外人成為無獨第三人的權利,判斷是否可以成為本訴案件的無獨第三人,仍應以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依據。綜上,通知王某參與訴訟具有法律上的依據。  

二、基於訴訟程序的分析

預設未通知王某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的前提,從程序角度也能印證通知王某以本案無獨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的必要性。譬如,基於兩案對借貸關係的一致確認,如本案原告吳某主張的借貸關係得以確認,在只有王某一方對另案上訴的情況下,因二審程序有別於一審程序,二審法院並無通知本案原告吳某以無獨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的程序要求,如本案原告吳某基於正當理由未申請參加上訴審,鑒於二審法院不能超越職權介入爭議方的舉證,如二審法院依上訴人王某提供的新證據對另案作出改判,將會出現兩份判決結果完全相反的生效判決。原告吳某訴權行使的障礙,雖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救濟,但勢必增加當事人訟累。反之,如本案原告主張的借貸關係被否認,在只有本案原告吳某一方上訴的情況下,王某如未及時向二審法院提出參與訴訟的申請,也無法在上訴審中行使舉證、答辯、辯論,以及對上訴人提供新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如二審法院據新證據改判,也將出現兩份結果不同的生效判決,導致同一債權存在兩方權利人,權利確認仍判而未決,救濟程序也難免當事人訟累。因此,為保障各方當事人訴權,通知王某以無獨第三人身份參與本案訴訟,具有必要性。鑒於王某在本案中並無給付義務,通知其作為無獨第三人參與訴訟僅是程序應然,但訴權畢竟屬於當事人私權,王某仍可對該權利予以放棄,但訴權的放棄,將導致其喪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權利。雖然,案件的處理仍有再審程序兜底,但再審程序啟動的先決條件也反向印證了通知王某為本案無獨第三人參與訴訟的必要性。至於被告熊某要求通知顧某、張某作為本案第三人參與訴訟的請求,本文認為,顧某、張某到庭雖有助於案件事實的查清,但其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並無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可通過舉證程序完成,顧某、張某應作為必要證人到庭,無需追加顧某、張某作為本案第三人。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