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交通運輸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和推動受疫情影響的交通運輸企業復工復產,根據《關於支持交通運輸企業復工的指導意見》(省疫情防控辦〔2020〕49號)、《關於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穩企業穩經濟穩發展的實施意見》(紹市委發〔2020〕6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補貼企業防疫費用
各地財政對疫情防控期間二級以上客運站、貨運場站及市級物流龍頭企業、城市公共運輸和快遞物流等運輸企業(以下統稱交通運輸企業)在防疫物資(防護服、護目鏡、口罩、消毒液、測溫儀等)購買,在公路、車站、貨運 場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倉庫等區域防疫設施布置方面產生的費用給予 50%補助。
二、補助企業政策性虧損
各區、縣(市)對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因執行政府指令性運輸而產生經濟損失的交通運輸企業實行相應補助。對公交企業按2019年同期運營里程和運營收入視情予以補助,具體採用「一事一議」方式。對車票價格按政府指導價執行的客運企業,從2月18日以後實際發車班次客座率不足 50%的,由車籍地屬地政府補助到50%,超過(含)50%的,不再補助,客座率補助後,企業防疫費用不再另行補貼。
三、加大專項資金補助力度
調劑不少於50%的2020年巡遊車油價補貼退坡資金,用於發放巡遊車實際經營者出車獎勵補助。對疫情防控期間,累計運營天數不少於15天的巡遊車實際經營者給予每天100元/車的出車補助,每車補助額度最高不超 過3500元。如疫情期間相關車輛發生疫情擴散事件、重大服務質量投訴被媒體曝光或未落實防疫措施被市級部門通報的,取消相應補助。充分保證公交運營補助和農村客運燃油補助退坡資金及時到位,並發放給相關企業。
四、穩定金融存量貸款
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企業,在疫情一級響應期間到期的貸款原則上應給予延遲還款、展期續貸支持,不得隨意抽貸、斷貸、壓貸。
五、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專項再貸款、資金轉移價格優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專項利率優惠、擔保費率下調等方式,降低交通運輸企業融資成本。鼓勵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企業貸款在原有貸款利率基礎上下浮 10%,期限不少於3個月,減免金融服務手續費。
六、加大稅收減免力度
對交通運輸企業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因疫情原因導致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交通運輸企業,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延緩困難企業稅費繳納時限
准許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企業延期申報納稅,對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八、減輕企業社保繳納壓力
受疫情影響較大、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交通運輸企業,經批准後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九、降低商業保險費用
支持對交通運輸企業暫停營業期間的商業車險實施保費減免,同時降低企業承運人責任險、第三方責任險等保險費用。
十、減輕企業租金負擔
對承租房產為國有資產的交通運輸企業,給予租金減免或緩繳;對已簽訂租金合同的交通運輸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對入駐貨運場站並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物流企業,當地財政給予月租金50%的補助,補助期限1個月。
十一、降低新能源計程車和網約車充電費等成本
適當降低 新能源計程車、網約車充換電服務費,給予3個月充電費用優惠。適當延長本輪巡遊車經營權年限,但延長期間車輛技術狀況不得低於二級。
十二、補助重載貨車車輛檢測費用
2月29日前,完成車輛安全性能檢驗檢測並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做好復工準備的渣土車、泥漿車車輛檢測費用由當地財政補助50%,公安交警部門優先辦理車輛通行證。
十三、嚴控生產物資價格哄抬漲價
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必需物資價格的管理和監督,嚴厲查處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確保企業正常運行。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後再順延 3個月,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各區、縣(市)可自行制定相應執行標準,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兌現。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強化動態監測,精準施策、分類指導,促進我市交通運輸行業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