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 《民訴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2.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九十六條【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會計帳簿】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帳簿等資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其處理外,還應責令被執行人交出隱匿的財產、會計帳簿等資料。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條搜【搜查程序】
查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證件。
第四百九十八條【採取搜查措施的具體要求】
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執行人員進行。
第四百九十九條【搜查過程中發現財產的處理】
搜查中發現應當依法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財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五百條【製作搜查筆錄】
搜查應當製作搜查筆錄,由搜查人員、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捺印或者蓋章的,應當記入搜查筆錄。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三十條【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
第三十一條【搜查中的強制開啟】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櫃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7〕8號】
第十四條【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帳簿等資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隱匿財產或者資料的處所、箱櫃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法〔2016〕373號】
第三條【對被執行人隱匿且拒不交出的資料採取搜查措施】
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的「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三)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帳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採取搜查措施;
(五)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採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記錄入卷。
6.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2017.01.09】
第五條【慎重使用搜查措施】
規範自身司法行為,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減少對產權主體合法權益和正常經濟活動的損害及影響。嚴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嚴禁使用當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辦公設備,或者以辦案為名到發案單位吃、拿、卡、要、報。嚴禁干預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拘留、逮捕等強制性措施。對於涉嫌犯罪的各類產權主體主動配合調查,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較輕,且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律不採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對於不涉案的款物、帳戶,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資料、涉案人員近親屬的合法財產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凍結。對於涉及企業和投資、生產、經營者、科技創新人員犯罪的舉報,經查證失實的,及時澄清事實。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流程公開的若干意見》【法發(2014)18號】
第三條【應向當事人及代理人公開搜查信息】
下列執行案件信息應當向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公開:
(四)採取強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罰款、拘傳、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等信息;
8. 《北京市法院執行案件辦理流程與執行公開指南》【京高法發〔2014〕183號】
第九條【採取搜查措施】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或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搜查時,搜查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以及通知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也應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搜查應製作搜查筆錄,並且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錄像或拍照。搜查中發現的財產,依法予以查封、扣押,並製作查封、扣押財產清單,由在場人簽字。
搜查女性身體的,應由女性執行人員或法警進行。
9. 《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2014.01.01】
第二百二十條【採取搜查措施的決定】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或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一條【搜查的程序】
搜查時,搜查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以及通知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也應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中發現的財產,依法予以查封、扣押,並製作查封、扣押財產清單,由在場人簽字。
搜查女性身體的,應由女性執行人員或法警進行。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可能存放隱匿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封閉場所、箱櫃等,可以責令被執行人開啟,拒不開啟的,可以強制開啟。
對存放在金融機構保險箱中的財物、財產憑證及有關證明材料,義務人拒不履行開箱手續的,可通知有關金融機構協助強制開啟,有關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第二百二十二條【搜查筆錄】
搜查應製作搜查筆錄,由搜查人員、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搜查筆錄中載明。
對搜查過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錄像或拍照。錄像及照相資料應當入檔備查。
10.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魯高法〔2017〕36號】
第八條【執行法院出具搜查令收集證據材料】
收集證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證據材料,包括:
(一)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擁有清償判決、裁定確定債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財產的有關證據材料;或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或者委託他人在判決、裁定確定期間完成判決、裁定確定應履行的行為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1)執行法院為調查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情況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