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繳納社保,在職不想維權,等待退休後維權可以嗎?

2020-03-25     暖心人社

儘管我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近30年,確實能在一些單位存在著,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情況。單位往往抱著的態度是民不告、官不究的行為,很多情況就不了了之了。

很多勞動者本身對於社會保險也沒有太重要的認識。很多人為了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往往也就忍氣吞聲了。很多人只有到達退休年齡才有勇氣去追究單位的責任。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不可以得到補償呢?

必須繳納社保的規定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這就是嚴重違法的行為。

國家有什麼懲罰措施呢?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建立勞動關係起一個月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如果沒有按時參保將會被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標準是每日5/10000,懲罰的意味非常重。

社會保險徵收部門和勞動監察部門都有權力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不繳納社保的行為。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處於欠繳金額1~3倍的罰款,也可以做出行政處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些都是行政部門的事情,對職工呢?

職工有哪些權益可以維護?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可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也不會簽訂合同。可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建立勞動關係及一個月內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那麼應當自次月起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自勞動用工一年內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滿一年以後則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雙倍工資的情況支付就要終止了,同時也會計算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維權時效。超過之後會不予受理。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按照第38條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樣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照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月工資又是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是包含了加班費、年終獎等待遇的。

可是,到達退休年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裡邊有這麼一條規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自動終止。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了。

所以,給出來的建議是到達退休年齡以前,提出離職並索要經濟補償,超過退休年齡以後就沒有經濟補償一說了。

沒有經濟補償,有其他補償嗎?

一般來講,勞動者應當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當然社保是由個人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的,勞動者也應當掏錢。

可是,關鍵問題在於勞動者已經超出了退休年齡。超出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屬於不符合參保的人員範圍了。這種情況下,國家規定是不允許補繳。

不允許補繳,職工就損失了養老金。當然,有可能是我們工作時間不滿15年還領取不到養老金。但是,養老保險只要繳費,肯定能夠產生一定的養老金待遇。所以,職工就面臨著養老待遇的損失。這種情況下,職工應當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訴訟的方式,以無法補繳社保造成養老待遇的損失為理由,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一般來說,相應的損失是產生的基礎養老金待遇的一定月數,10年或者15年。

不管怎樣,沒有參加社保的情況確實蠻虧的。畢竟退休以後養老金會年年增加,很多老人到了七八十歲能領了三四千元。還是建議勞動者及時關注自己的社保繳費情況,如果企業違法,應該及時維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b0IuE3EBnkjnB-0zfr7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