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發明專利實質審查程序及制度

2019-10-22     一休說智慧財產權

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進行仔細研究,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檢索,確定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最終作出是否授予專利權的決定。

發明專利實質審查程序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以後,如果申請人已經辦妥了實審請求手續,申請將進入實審程序,專利局會發給申請人「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如果申請人沒有辦妥實審請求手續,那麼專利局則等待申請人辦理實審請求手續。從申請日起滿三年,申請人未提出實審請求的或者實審請求未生效的,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進入實審程序的申請將按照進入實審程序的先後順序等待實審。在實審中,審查員將在檢索的基礎上對專利申請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或者存在各種缺陷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答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是4個月)。

發明專利申請在實質審查中未發現駁回理由的,或者經申請人修改和陳述意見後消除了缺陷的,審查員將製作授權通知書,申請按規定進入授權準備階段。

發明專利實質審查制度

1、即時審查制,又稱為一次性審查制。即時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簡化。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目前,美國、加拿大、瑞典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2、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後,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各國規定請求實質審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蘭等為7年,澳大利亞等國為5年,巴西為2年,我國則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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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adO58W0BMH2_cNUgFXm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