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限薪」升級
某知名券商90後員工配偶炫富月薪8萬,此後不久,金融業「限薪」新政發布。
財政部金融司近日發布《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下述簡稱《通知》),明確關於國有金融企業薪酬的一系列規定。
其中包括: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係,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制度和追責追薪機制;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等。
該通知適用於國有金融企業,包括境內外依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金融投資運營機構,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此前,銀行業、證券業、基金業均相繼實施限薪相關規定。因此上述新政,被市場人士解讀為,「限薪」升級,「限薪」範圍擴大至所有國有金融企業,相關規定也日趨嚴格。
證監會今年6月明確表示,「全球監管部門對薪酬激勵相關制度近年來比較關注,目的是為了防範過度投機、過度激勵引發的金融風險。」
金融行業長期以來被認為是高薪行業。今年以來出現多次金融行業從業者炫富事件,並且引發負面輿情。
// 金融業要過緊日子 //
財政部發布的上述《通知》強調,國有金融企業應當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應當精簡會議、差旅等相關活動,開展商務宴請嚴禁講排場,嚴禁購買提供高檔酒水,嚴禁違規購建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飾辦公用房以及配備高檔辦公家具。並且,還提到嚴格控制一般性贊助支出,有效整合廣告支出和企業文化建設支出。
// 35%和40%兩數字值得關注 //
《通知》中「35%」和「40%」兩個數字值得關注。
根據上述通知,對於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採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
《通知》明確,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於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並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後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並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績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則上與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發生期限一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於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 薪酬向一線員工傾斜 //
《通知》要求金融企業積極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科學設計薪酬體系,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充分發揮工資薪酬的正向激勵作用。
《通知》對國有金融企業總部員工和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工資漲幅進行了限制,需要 嚴格落實「兩個不高於」的政策要求:即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
其次,《通知》要求國有金融企業合理控制工資級差,充分調動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係。
對於總部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年度工資總額要進一步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此外,《通知》還指出,金融企業應當嚴肅分配紀律,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支出。
// 證券業限薪 //
此前,銀行業、證券業、基金業已紛紛實施限薪。
今年2月18日,證監會發布第195號令《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關於薪酬制度問題,該辦法第四十四條表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應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要求,避免短期、過度激勵等不當激勵行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建立薪酬遞延支付機制,在勞動合同、內部制度中合理確定薪酬遞延支付標準、年限和比例等。
5月13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薪酬制度執行的監督機制,完善分級審批、交叉覆核等內控機制;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薪酬委員會、監督部門的履職保障機制。
// 基金業限薪 //
6月10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對薪酬結構、薪酬支付、績效考核、薪酬內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指引》注重發揮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在公司風險管控中的作用,規定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遞延支付額度應當與基金份額持有人長期利益、業務風險情況保持一致,遞延支付期限不少於3年,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於等分比例。
《指引》還規定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適用人員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同時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原則上不少於40%。
《指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增強薪酬管理的約束力,包括但不限於薪酬止付、追索與扣回等。
《指引》提出,績效薪酬持基要求,規定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將不少於當年績效薪酬的2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購買權益類基金不得低於50%。
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於當年績效薪酬的3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並應當優先購買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實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利益與持有人利益的綁定,更好的激勵約束相關人員的行為。
//銀行業限薪//
銀行業限薪則要追溯到2010年。
2010年,銀監會下發《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銀監會「限薪令」指出,「商業銀行高管基本薪酬一般不應高於其薪酬總額的35%;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酬必須有40%以上採取延期支付,延期時間不少於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於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
(Wind綜合券商中國、中國基金報、第一財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