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凡義(身份證號:5130231965****3754)
譚昌槐(身份證號:4228251973****1411):
本院受理原告曾小文與被告曾凡義、譚昌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350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立即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2446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至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11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六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承辦法官:李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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