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答: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同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也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近年來,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實踐中仍然存在應急預案流於形式、應急演練實效性不強、應急救援隊伍不足、應急資源儲備不充分、事故現場救援機制不夠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不夠明確、救援指揮不夠科學等問題。為此,有必要針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歸誰管?
答: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體制,並結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特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統一領導、行業監管部門分工負責、綜合監管部門指導協調、基層政府及派出機關協助履職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體制。同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工作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哪些措施?
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應急救援措施包括: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素材來源:司法部政府網
編 輯:徐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