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的管轄法院要選好

2019-09-17   趙英傑律師


經營公司也好,簽署合同也罷,都免不了發生爭議,那麼如果發生爭議了怎麼處理對自己更有利呢?選擇哪裡的法院更好呢?哪個法院有權管呢?法院可以自由協商確定嗎?訴訟費、律師費以及打官司的差旅費對方承擔嗎?打官司需要找熟人嗎?

當律師這麼長時間經常有朋友問類似的問題,這類也給朋友們統一的進行答覆。

首先,以前確實存在一些人情案的問題,個別人干預司法,但是近些年來隨著法治環境的不斷進步與完善,人為因素逐步降低了,更主要的是關注與事實以及證據的組合,法學理論以及法律技術的運用了。

其次,訴訟費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的,如果起訴方有過錯也會分擔部分的;對於律師費以及差旅費,法律有規定的個別案件的律師費是由敗訴方承擔的,但是一般的律師費和差旅費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法律是不支持對方承擔的,因為一般的訴訟不是必須要求律師介入的,很多案件的當事人人都是沒有聘請律師的,也就是說沒有律師也是可以完成的,也就沒有強制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但是我個人認為訴訟也是非常專業的事情,律師費的花費也不低,大家可以在合同裡面約定律師費以及差旅費由違約方承擔,因為這個也屬於守約方因為維權產生的合理損失,如果寫入要求對方承擔的情況,法院一般也會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要求對方承擔。

再次,對於選擇哪個法院更好的問題。我認為沒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情況下,能選擇一個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是最好的。因為選擇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第一,從時間上我們會節省一些,如果是外地業務,在對方所在地訴訟的話,我們需要出差,出差就需要花費時間,並且萬一出現差錯或者意外,有需要反覆耽誤時間,所以選擇本地法院的話,時間上肯定會節省一些;第二,外地法院肯定涉及出差的問題,出差就必然需要差旅費,如果合同裡面沒有約定違約方承擔差旅費的情況,我們的差旅費很可能不會被對方承擔,這樣無形之中加大了我們的損失,不僅僅因為對方違約造成了損失,還要再次承擔差旅費的損失,有的差旅費的損失比合同標的金額都高(比如一般的小的外包裝的採購合同,可能是採購方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供應方在廣州省廣東市,標的金額僅僅2萬元),可能我們就放棄了維權,從而導致縱容對方,自己啞巴吃黃連了,即便約定了違約方承擔差旅費,也是由我們先行墊付的,這樣將來即便上訴能否執行也是個未知數,所以建議儘量約定到我們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第三,本地法院的人可能熟悉一些,不為了進行司法腐敗,但是進行合理、合法的溝通最起碼方便一些吧。

說了選擇本地法院最好,再來看看能選擇哪些法院,哪些案件不能選擇。

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我們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也就是說我們簽署合同的時候是可以對管轄法院進行選擇的,選在的範圍就包含了我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了,如果能這樣選擇和商定,一般情況下是最好的。

當然,有專屬管轄的除外,我們再來看看哪些是專屬管轄的,簽署合同的時候儘量知悉即可。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三)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