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這樣一句話:「父債子還,天經地義」,即父母欠下的債務,子女必須償還。但是「父債子還」只是我國傳統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父債不用子還,那麼債權人豈不是要吃了啞巴虧,別急,其實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債權人有權向借款人的孩子討要款項。
1.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在父親去世後,是否償還父親生前的欠款,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在子女繼承父親遺產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又分以下幾種情形:
以遺產實際價值為償還欠款的上限,如父親欠款30萬元,而其遺產實際價值為30萬元,則以該遺產償還欠款後,則其子女就無遺產可以繼承;
如果遺產實際價值為50萬元,則償還欠款30萬元後剩餘20萬元,則該20萬元作為遺產由其子女按法律規定進行繼承;
如果遺產實際價值10萬元,由於遺產不足以清償欠款,對於不能償還的欠款,其子女不用償還,但如果子女自願償還,是可以的。
(2)子女不繼承其父親的遺產,則對其父的欠款,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2.父母的借款是用於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
如果父母所借款項是用於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那麼這筆債務,就不能被認為是父母的個人債務,債務人死亡,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在很多的時候,父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只是,到底是不是花了借的錢,是不容易區分的,也是訴訟的時候很難舉證的。
3.子女不盡贍養義務
如果是因為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迫使父母為了維持生活而借債,則不論債務大於還是小於遺產,子女都要承擔其清償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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