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已經成為常見的事情了,欠錢不還也越來越多,導致現在人與人的信任感降低,欠錢的人一直不還,借錢的人變的卑躬屈膝,有時候甚至直接失聯,等法律失效以後將不能再受保護,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應該怎麼用法律的武器追討我們的債務呢?
合法討債需具備的條件:
1、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借條、交易合同、送貨清單、收據、銀行記錄、視聽資料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
2、要有債務人起碼的信息資料。債權人必須注意保留搜集債務人的信息資料。債務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經營證照複印件、銀行帳戶、公司法人或負責人及股東的個人信息等。債務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證複印件、工作單位名稱地址等。
3、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利益線索。對於欠債的公司,獲得其財務狀況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經營情況、了解其員工的收入狀況;對於欠債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單位的其他職工的收入狀況、了解其家庭的消費狀況。
4、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製造、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面對老賴欠錢不還,我們除了找老賴討債,還可以找這3個人討債:
一、老賴的配偶
對於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如果債務人的配偶對屬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異議,執行機構經審查也不存在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就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經執行仍不足清償的,可以執行債務人配偶的個人財產。
二、老賴未成年的子女
將財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也是老賴躲避執行的常見手段,未成年子女的名下都能有這麼多財產,多數就是老賴自己轉過來的。即便不是,老賴是子女的監護人,所以也可以將這筆財產認定為是老賴自己的財產,可以被法院執行。
三、老賴的債務人
老賴的債務人是指欠老賴錢的人,我們可以申請直接執行老賴的債務人,但是需要滿足這三個條件,1、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2、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3、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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