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應嚴懲!軍婚既要保護,也要救濟

2019-09-23     石家莊普法

相比普通人,現役軍人的特殊性使得其無法將較多的精力花費在家庭中。現役軍人在前方保家衛國,當然不能讓其後院不安,因此我國《婚姻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均對軍婚作出了特殊保護。

一、破壞軍婚,入罪獲刑

9月19日,網上有一則破壞軍婚的案件刷屏。安徽省太湖縣公安局原國保大隊大隊長汪某學,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妻子,仍與其長期同居。經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破壞軍婚罪判處被告人汪某學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2年8月,汪某學在幫朋友處理糾紛時認識了張某某,雙方感情迅速升溫,並發展成為情人關係。在交往過程中,汪某學發現張某某的丈夫是外地服役的現役軍人,雖心中有所顧慮,但依然保持著不正當關係,經常在張某某的出租房內吃住生活,期間致張某某多次懷孕併流產。2016年3月,雙方因關係不和簽訂分手協議,但僅僅數月過後,雙方關係再度和好,並生下一子。2019年3月,汪某學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這是典型的破壞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具體來說,就是: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如果行為人並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則不能以破壞軍人婚姻罪論處。

2.行為人客觀上必須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如果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僅有不正當的兩性關係,而沒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則不能以破壞軍人婚姻罪論處。

實踐中,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

一是結婚型,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是指與軍人配偶採取欺騙手段向政府登記結婚的行為。

二是同居型,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以夫妻關係公開地共同生活;或者雖未公開,但長期共同生活而成為事實上的夫妻關係的行為。

三是通姦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係破裂嚴重後果的。軍人夫妻關係破裂的嚴重後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姦行為發生後,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在前述案件中,汪某學主觀上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客觀上與對方長期保持情人關係,並有同居行為,屬於同居型的破壞軍婚罪。

二、軍婚為何受保護

軍婚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特點:一是組織需把關。由於軍人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環境的封閉性,其擇偶的空間和機會相對較少。現役軍人結婚需要提交結婚報告,之後軍隊會對其配偶(非軍方)進行嚴格考察。二是常兩地分居。與普通人相比,現役軍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呈現出明顯的不同。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普通人,則他們的婚姻生活很可能會到空間的阻隔,兩地分居往往會帶來很多家庭問題。三是配偶有重壓。現役軍人與配偶絕大部分是兩地分居,這給軍人配偶生活上、生理上帶來了較大的壓力。雖然社會層面會對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諸多讚賞和鼓勵,但這種精神層面的支持並不能減輕其配偶在實際生活中面臨的重壓。

因此,我國向來對軍人婚姻有著特殊的保護。早在工農紅軍期間,我們就在《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中規定:凡紅軍在服務期間,其妻離婚,必先得紅軍本人同意,如紅軍未同意,政府需要禁止離婚行為 。

1980 年,婚姻法中將軍婚離婚條件規定為: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需要經由現役軍人本人的同意。到了1984 年,《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婚姻法中的軍婚離婚條件作出了補充:如果現役軍人與其配偶的感情已經破裂,且調解無效時,現役軍人所在部隊的政治機關需要對現役軍人進行疏導,然後才能准予離婚;如果現役軍人與其配偶的夫妻感情尚未發展至破裂階段,且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判決不准離婚 。

2001 年,婚姻法進行了修訂,其中對軍婚離婚行為的規定變更為: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要求時,需要經由現役軍人本身的同意。此外,如果現役軍人方存在重婚、家暴等重大過錯,則准予配偶與現役軍人離婚 。

我們知道,現役軍人的義務主要集中在國防事業方面。在承擔義務的過程中,他們的權利會受到一定影響。為了彌補這種影響,以婚姻法為媒介,制定相應的軍婚特別保護條例,以體現法律的公平性。在軍婚特別保護中,婚姻法的保護較好地滿足了現役軍人的權益。

從立法方面講,作為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婚姻法同樣存在平衡不同主體關係的功能。就婚姻法軍婚保護而言,雖然這一規定表面上損害了女性的權益,但現役軍人的身份和特殊性使其無法為家庭付出太多。從這個角度來講,婚姻法軍婚特別保護立法的目的在於:針對現役軍人的特殊性,調整婚姻法對軍婚的規定,為現役軍人這一弱勢群體賦予較多的利益,使得現役軍人能夠獲得較為穩定的婚姻生活,進而為我國的國防事業作出貢獻。

三、保護軍婚也要兼顧軍人配偶權利的救濟

1.現役軍人之間相互出軌,其配偶的權益如何保護?破壞軍婚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於是,問題來了:當現役軍人相互出軌時,現役軍人的配偶成了弱勢群體。

2.現役軍人配偶離婚的權利如何救濟?我國《婚姻法》第33條對軍人離婚作了特殊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如果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也不存在重婚、家暴等重大過錯,其配偶離婚的權利如何救濟?在我國的婚姻法中,面向普通人的法定離婚原則為: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且無法通過調解恢復時,應准許夫妻離婚。婚姻法軍婚特別保護與上述法定離婚事由之間存在顯著區別:其將離婚的權利更多地偏向於現役軍人一方。事實上,這種特殊的保護規定已經違背了婚姻法本身的立法原則,導致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權利無法得到充分救濟。只要現役軍人堅持不同意離婚,其配偶可能就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來解除掉雙方婚姻關係。

3.姑娘們不敢愛?軍人的擇偶空間進一步壓縮。說實話,因為「破壞軍婚罪」、「與軍人離婚困難」的法律常識,婚戀市場上,姑娘小伙用腳投票,軍人婚戀更難。畢竟,家國情懷與兩地分居是理想與現實的交織與衝撞,婚姻生活說到底還是兩個人的事。那麼,如何捍衛服役軍人們的婚姻呢?讓姑娘們一聽對方是軍人後不再畏手畏腳勇敢追愛呢?其實,最有效的辦法是保障好軍人的正常休假、探親權利,做好家屬公寓等基礎設施建設。

4.如軍人利用軍婚保護規定謀取私利,配偶權利如何救濟?根據當前的法律規定,軍人只要提起離婚訴訟,基本就能獲得判決離婚的結果,並且在孩子監護權和財產分割上優先照顧軍人。這樣就給了一些軍人有可乘之機呢?比如在退役前通過軍婚保護規定得以離婚,並獲得孩子和財產呢?在軍婚保護的前提下,《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是往往非常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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