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更是做子女的法定義務。那么兒媳對公公婆婆,女婿對岳父岳母是否有贍養義務呢?基於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大部分人都會說那必須的啊!但事實卻不是這樣。
案例一:
湖南一個法院曾經審理過一個案件,原告因與長子有家庭矛盾,長子長媳外出打工一直未歸,對父母沒有盡到自己的贍養義務。兩原告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也無其他經濟來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長子長媳每年承擔贍養費。
審判結果:法院最終判決兒子要承擔贍養義務,每年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兒媳與公婆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判決兒媳何某不承擔贍養義務。
案例二:
原告只有一獨子,已結婚。兩位老人,平常只能靠著微薄的養老金過活。原告因心臟病復發住院,但負擔不起醫療費。聯繫到兒子和兒媳,他們卻置之不理,萬般無奈之下,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和兒媳承擔贍養義務,並支付贍養費。
審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婚姻法明文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現原告生病住院,需要治療,病情才能得到緩解。原告要求被告兒子承擔贍養義務、給付贍養費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但兒媳與原告並非法律上的父女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其作為兒媳對原告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可真是不符合普通大眾的價值觀和世界觀啊!中華民族的傳統一直教導孝敬老人,古代更是鼓勵喪夫女不再嫁照顧公婆,給立個貞節牌坊。然而從法律規定上來看,法院的判決沒有任何問題。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可以看到負有贍養義務的只有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而公婆與兒子、兒媳同住,兒媳幫助丈夫照顧公婆,那就是在履行協助義務。
兒媳、女婿一般來說是沒有繼承權的。《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兒媳、女婿也並不在繼承人範圍之內。但從十二條的內容可以看出,我國法律鼓勵兒媳、女婿對配偶的父母進行贍養,這和我國傳統道德是比較貼合的。
最後,無論是對自己的親父母,還是配偶的父母,善待老人,就是善待自己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