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合法房屋拆遷不認?史律師一戰即勝撤銷市政府不合理補償

2020-07-08     拆遷衛士

原標題:勝訴:合法房屋拆遷不認?史律師一戰即勝撤銷市政府不合理補償

近年來,隨著中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征地規模的不斷擴大,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是當前多發的一類典型行政爭議。

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建立了一項獨特的糾紛解決機制——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被征地農民集體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結合前幾天辦理的重慶勝訴案例,為各位具體講解征地拆遷補償不合理時,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況

家住重慶的陽先生夫婦二人,在當地擁有合法房屋2處,其中一處是合法繼承所得,但徵收部門卻認定其不符合一戶一宅,兩套房屋合計面積500多平,周邊房屋市場價10000元以上,但徵收方對兩處房屋僅補償27萬餘元,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陽先生夫婦二人自從知道自己補償時非常納悶,明明是有證的合法房屋,怎麼就不認呢?

因此,夫婦二人一直未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間馬上到了2016年9月,沒有經過陽先生夫婦同意,也沒有經過法院裁決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其繼承所得的合法房屋被強拆!

辦案經歷

房屋強拆後陽先生夫婦最終選擇了舉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過多番考量,最終將維權事宜委託給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

史律師接手案件後,通過與其交談,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同時定製了維權方案,指導陽先生夫婦二人通過法律維護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史律師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對征地安置補償標準有異議,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先指導陽先生夫婦向市政府申請裁決。

其後,市政府作出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書》,但對我方申請事項均未支持。市政府的回應在史律師的預料之中,因其作出的裁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隨後指導陽先生夫婦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市政府錯誤裁決!

法院判決

經過史律師的充分準備,在庭審中對市政府的辯解一一進行了有力回擊,在不懈努力下,成功撤銷了市政府裁決!

被告對原告請求裁決事項作出的裁決存在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裁[2019]21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

二、重慶市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史律師「說法」

集體土地上的徵收補償標準,地方政府都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方式和補償範圍確定補償標準,征地費用一般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拆遷補償費組成。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結果有異議,其權利救濟途徑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有規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在規定徵收部門應當公告經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規定了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就上所述,也就是說在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被徵收人對安置補償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標準不服,應當是先申請行政協調,協調不成功,向土地批准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確定的救濟途徑是:協調裁決制。

史律師提醒

廣大農民朋友如果對集體土地徵收中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先行裁決已經成為實踐中的通例。為保證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不錯過其合法維權期限,裁決前置是保證被徵收人權益的重要規定。被徵收人對裁決不服的,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了!征地拆遷涉及法律知識紛繁複雜,建議及時諮詢專業征地拆遷律師獲得幫助!

附:行政判決書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Rm1JL3MBd4Bm1__Y5ip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