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提升合作社
日前,經國務院同意,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11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關於開展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對開展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做出總體部署。
《意見》明確,要提升農民合作社規範化水平,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組織機構,規範財務管理,合理分配收益,加強登記管理;增強農民合作社服務帶動能力,鼓勵農民合作社發展鄉村產業,強化服務功能,參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文化建設,加強農民合作社與農戶特別是貧困戶的利益聯結,推進合作與聯合,引導家庭農場組建或加入農民合作社。
《意見》強調,不得對新建農民合作社的數量下指標、定任務、納入績效考核,防範以農民合作社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同時,《意見》提出,開展「空殼社」專項清理,合理界定清理範圍,按照「清理整頓一批、規範提升一批、扶持壯大一批」的辦法,實行分類處置,拓展企業簡易註銷登記適用範圍,暢通農民合作社市場退出機制。
合作社「小散亂」現象明顯
在中國農業大學教授,中國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朱啟臻看來,這份《意見》出台得非常及時。截至目前,我國註冊的農民合作社數量已經超過220萬家,輻射帶動了全國近一半的農戶,但其中小、散、亂現象嚴重,有名無實的合作社占據相當數量,難以發揮引領帶動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作用。
中國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 朱啟臻
我們從2007年頒布了《合作社法》,去年又進行了修訂,合作社在我們國家發展是非常快的,不僅是數量在蓬勃發展,質量也有所改善。但是我們就總體而言,還不是很樂觀,合作社的發展,我們說主要的問題有這麼兩個。第一個問題就我們合作社的數量很多,但是無效的合作社占的比例比較大,指的是它成立起來以後,沒有什麼業務活動,沒有起到合作的這種目的,沒有能夠實現農民應該實現的這種利益。
另一個問題,主要是有些合作社,規模也不小,實現的利益也還比較多,但是它依然不屬於合作社,有的就是一個大戶,就是一個人搞了一個公司,以合作社的名義。這樣的合作社我們說是有其名無其實的,實際上它不是合作社。特別是在利益分配上面,他也拉了很多人來做社員,但是社員就沒有得到什麼利益。
合作社不只是經濟組織
《關於開展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加強試點示範引領,紮實開展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深入推進國家、省、市、縣級示範社四級聯創,宣傳推廣制度健全、運行規範的農民合作社典型,充分發揮典型引領作用。
《意見》從財政項目、金融服務、用地用電、人才支撐等方面提出了加大對農民合作社支持力度的政策措施,要求強化指導服務,建立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的農民合作社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縣鄉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加強配套法規、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等基礎性制度建設,為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在朱啟臻看來,這份《意見》的核心就在於「規範」二字,合作社不僅是經濟組織,也要和農村傳統文化相吻合,更要開展合作社之間的強強聯合、資源互補,才能更好的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中國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 朱啟臻
我個人認為根據我們中國的文化,我們的國情,一個比較好的、有效的合作社,應該是以熟人社會為基礎的,而且跟我們的行政體制應該相吻合。有些地方試圖在我們的行政體制之外,再建立一套經濟組織,看起來是比較困難,比如說一個村搞很多合作社,或者合作社還想跨村,這些好像都和我們目前的行政體制不相吻合,也和我們的傳統文化不相吻合,因為我們傳統文化是熟人社會,在熟人社會裡我們更容易合作,我們容易建立起彼此信任的這種關係。
那麼,以一個一個的熟人群體作為合作的單位,符合我們中國的傳統文化,在合作社之間實現聯合社,就把眾多的合作社聯繫起來,合作社只有大,才能解決問題。大到什麼程度合適呢?大到它有了話語權、有了定價權,有了保護農民利益的實力的時候,合作社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記者、編輯:張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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