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這件事,福州立法!最高罰10萬元!

2021-02-27     福州新聞網

原標題:為了這件事,福州立法!最高罰10萬元!

福州立法解決廣告光污染!

電子顯示屏廣告

擬禁止22時至次日7時開啟

東街口。池遠 攝

26日下午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福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頒布實施

廣告光污染問題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辦法就此規定:

以電子顯示屏等光電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應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時間,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污染和噪聲污染。

禁止在22時至次日7時開啟,重大節日或者重要活動時,經市戶外廣告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延長。

辦法明確

禁止在國家機關辦公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

風景名勝區建築控制地帶

和中小學校、幼兒園內設置商業廣告

三坊七巷。葉義斌 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支架的。

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透景圍牆及園林綠地的。

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的。

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其他妨礙生產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損害城市容貌等情形。

辦法規定

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的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3年,採用電子顯示屏播放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2年。

商業廣告版面閒置時間不得超過15日;逾期閒置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臨時設置公益廣告。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規定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設置期限屆滿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對相關廣告設置人處以最高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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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暉

編輯:陳智豐

監製:劉必泳 潘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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