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師盤點十三大「逼遷」行為,忍無可忍之時不必坐以待斃(上)

2020-06-02     拆遷衛士

原標題:史律師盤點十三大「逼遷」行為,忍無可忍之時不必坐以待斃(上)

在利益的驅使下,暴力強征強拆仍然在一些地方時不時地在發生,一些地方政府在暴力強征強拆的基礎上,為了獲取土地,使用各種的招數來促使村民賣地簽字。政府經常採用哪些違法拆遷的手段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來告訴大家幾種政府常用的手法:

一、不給看征地批文和徵收公告,或者根本就沒有徵地批文

通常征地都需具備征地批文,要強拆被拆遷人的房子,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不給看征地的批文和徵收公告,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了,可以諮詢征地拆遷方面的律師,進行維權。

二、拆遷之前先把好房子、好地段變成「危房」、「棚戶區」。

不少徵收方以拆違建、棚戶區之名行強拆之實,以達到減少補償的目的,當房子被以各種理由認定為違章建築時,不少被拆遷人也自覺理虧,只好無奈的接受。所以遇到自家房子被定為違建時要先問專業律師,確定自己的房屋是否屬於違建,如果真是違建,能否用補辦手續的方法避免被拆,獲得相應補償。

三、讓被拆遷方在空白協議上簽字,不給你安置補償協議原件。

不要輕易相信口頭承諾,正式的書面形式通知,證據效力要大得多。要保留拆遷補償協議原件,拒絕在空白協議上簽字和按手印。如果怕不給你安置補償協議原件,可以在簽協議時用手機拍下協議,作為其中的一份證據使用。

四、簽訂「預簽協議」,增加法律風險。

與徵收方簽訂「預簽協議」,至少有3個法律風險。包括權利救濟受到限制,協議履行風險,協議生效前不實際支付補償。

所謂「預簽協議」,指在沒有作出征收決定以前,就與徵收方簽訂「預簽協議」。這種協議一旦生效,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形成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是騰退房屋後,能否按時給安置過渡費、實際支付補償款和提供房源都是需要面對的問題。

五、不徵求意見,不進行聽證,不告知被徵收拆遷方的法定救濟權利。

拆遷聽證是指房屋拆遷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聽取拆遷當事人對強拆有關問題陳述、申辯和質證的行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在聽證會前7日就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向社會公告,同時向聽證相關人員送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通知書》。

六、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七、補償之前強拆暴拆,違反「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強拆暴拆、征地拆遷程序違法、先拆遷後補償是典型的違法拆遷形式。房子一旦被暴力強拆時,儘量拍照取證,主要拍領導以及強拆的過程等,對後續啟動法律程序,確認強拆主體、確認強拆行為以致申請國家賠償都很有幫助,一旦強拆已經發生,就不能挽回,此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才能儘可能地彌補損失。

……(未完待續)

史律師提醒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內維權!很多被拆遷人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遷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儘快聯繫專業的征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Lk-1dXIBd4Bm1__Ypvj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