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下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
此次修改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要點一:增加「夫妻之間應當互相關愛」等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專家學者提出,為了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講話精神,建議增加有關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夫妻之間除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外,還應當互相關愛。
草案三審稿採納了上述意見,第821條增加一款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同時,在該條第二款中增加夫妻之間應當互相關愛的規定。
要點二:確立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
有的部門、專家學者提出,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關於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中,明確規定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
三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將第821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要點三: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還應當賦予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以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
三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在第83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要點四:刪去離婚後隔代探望權的規定
草案二審稿第864條規定了隔代探望權。
有的意見提出,這樣規定對隔代探望的限制,沒有必要。也有的意見提出,隔代探望權範圍過大,容易引發矛盾,影響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還有的意見提出,法律不宜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單獨的探望權,建議刪除這一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鑒於目前各方面對此尚未形成共識,可以考慮暫不在民法典中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隔代探望,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為此,三審稿刪去了第864條。
要點五:刪去有配偶者單方收養的規定
草案二審稿第881條第二款規定:配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可以單方收養。
草案三審稿刪去了這一規定。
來源: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