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勞動節特輯)‖超過退休年齡的環衛大媽工作時被車撞,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020-05-06   重慶豐都

超過退休年齡的環衛大媽被車撞,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小編

跟各位看官們聊聊豐都法院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那些事~~

基本案情:

秦大媽是一名環衛工人,與2017、2018年分別與重慶市豐都縣XX所簽訂了《臨時勞務協議》

天有不測風雲,2018年1月18日,秦大媽在豐都縣濱江路壹號會所路段打掃衛生時被汽車撞傷,傷後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本次事故後,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大隊出具渝(豐都)公交認字[2018]第0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2018年7月24日,重慶市豐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豐人社傷險認字[2018]XXX號工傷決定書,認定秦大媽此次事故受傷性質為工傷,工傷主體責任單位為豐都縣XX所。

後來,秦大媽向重慶市豐都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該鑑定委員會於2019年1月9日作出豐都勞初鑒字[2018]1XX號初次鑑定結論書,結論為秦大媽的傷為傷殘玖級,無生活自理障礙。

2019年8月21日,秦大媽向豐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豐都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以秦某某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不予受理,隨後秦大媽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裁判

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係,在用工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以雙方不具有勞動關係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理由不成立。

(通俗來講,秦大媽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秦大媽勝訴了。)

法官說法

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屬於勞務合同,雙方建立勞務關係。

本案勞動者(也就是秦大媽)於2017年9月1日到豐都縣XX所工作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雖然未與被告建立勞動關係,但秦大媽的傷經豐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豐都縣XX所承擔工傷主體責任,雖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但豐都縣XX所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秦大媽進行一次性賠償。

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包括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在內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以雙方不具有勞動關係,不應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理由不成立,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因此秦大媽工傷後,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豐都縣XX所應當支付秦大媽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法官寄語

關懷、愛護勞動者,則是社會能夠獻給勞動者最好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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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豐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