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閩0581民初1340號
許華南(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64****5037)、施能埭(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70****5052)、許雅冰(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74****5062):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被告泉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許華南、施能埭、許雅冰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340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如下:被告泉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許華南、施能埭、許雅冰應對石獅市黃河紡織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的借款本金4016126.21元及截至2016年4月7日的利息、罰息、複利203709.95元,並支付自2016年4月8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罰息、複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泉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許華南、施能埭、許雅冰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0954元,由被告泉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許華南、施能埭、許雅冰負擔。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聯繫電話: 0595-88617206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H_f1J2wBmyVoG_1ZFc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