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最高法明確「類案檢索」杜絕不同地區標準不合理差異

2020-08-12   拆遷衛士

原標題:同案不同判?最高法明確「類案檢索」杜絕不同地區標準不合理差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或將為徵收拆遷案件增添助力,為徵收拆遷案件的裁判工作指明新的方向。徵收拆遷案件中,經常遇到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各地區甚至同一個法院不同法官都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決。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認為,指導意見中的類案強制檢索及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回應的制度,可以在徵收拆遷案件中減少同案不同判、法官任性引用法條任性判決提供了助力。

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允許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提交類案檢索報告,為法官提供裁判參考。

同時明確了人民法院的回應方式,即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並說明理由,以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在類案檢索及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適用中,是處於最高位階的,如果作為被徵收方的律師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提交審判法官,法官應在判決文書說理部分予以回應是否適用該指導案例。

何為「類案」?指導意見稱,本案所稱類案,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人民法院已經裁判生效的案件。這明確提出了應就將要裁判的案件與類案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比對。

什麼樣的案件強制執行類案檢索?對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檢索的;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等四類案件要求強制執行類案檢索。

為避免「類案不同判」等法律適用不統一問題,《實施意見》提出了「類案檢索初步過濾、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諮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框架性思路,推動解決審判組織內部、不同審判組織以及院庭長與審判組織之間的分歧,促進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實施意見》徵求意見過程中,部分中級、基層法院提出,要求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前一律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不符合實際。實踐中,一些案件依法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但合議庭內部、院庭長與合議庭之間並不存在分歧,如有的擬判處死刑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等,各地普遍建議將這類案件直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減少流轉環節,提升審判效率。

為此,《實施意見》採納了上述意見,明確對於依法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但不存在內部分歧的案件,可以不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機制、專業法官會議機制和審判委員會制度。通過類案檢索初步過濾、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諮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有效解決審判組織內部、不同審判組織以及院庭長與審判組織之間的分歧,促進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承辦法官應當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對於應當類案檢索的案件,在合議庭評議、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和審理報告中說明情況,或製作專門的類案檢索報告。

《實施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類型、所涉事項,視情召開跨團隊、跨庭室的專業法官會議。上級人民法院為推動法律統一適用,可以就類型化案件組織轄區法院召開跨審級、跨地域的專業法官會議。對於依法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但不存在內部分歧的案件,可以不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務實管用的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探索建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反映法律適用不一致問題的渠道,配套完善監測、反饋和公開機制。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規範辦案指導文件、參考性案例發布程序,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杜絕不同地區辦案標準的不合理差異。

與此同時,為發揮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外部監督作用,《實施意見》還提出,建立健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適用不一致問題的渠道,配套完善監測、反饋和公開機制。司法實踐中,也可以探索建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交類案檢索報告的工作機制,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判文書說理或釋明等適當方式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