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大余縣人民法院採取遠程視頻宣判的方式,對被告人康某宇等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8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康某宇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十二年六個月不等,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被告人康某祿未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贛州大余法院正在宣判「康氏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法院審理查明,康某宇與康某生、康某祿系同胞兄弟關係,2002年以來,康某宇、康某生以暴力手段從杜某手中取得某處山場砍伐經營權後,獲取不法利益,完成資本原始積累。2006年8月,康某宇等人與馮氏兄弟發生山場界址糾紛後,糾集20餘名社會閒散人員持械毆打對方,造成馮氏兄弟4人受傷。自此,康氏三兄弟惡名遠揚。
2014年,康某宇與被告人林某、周某健出資成立某投資諮詢公司,併網羅被告人劉某平等人,在民間大肆進行高利放貸,並對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暴力或軟暴力催收,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康某宇為組織、領導者,康某生等4人為積極參加者,賴某金等3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實施違法犯罪過程中,還逐漸形成由康某宇髮指令、行動中由帶隊者向康某宇請示彙報、康某宇派員協助組織成員操辦紅白喜事、禁止成員吸毒等不成文的規矩。在康某宇的組織領導下,該組織共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妨害作證、開設賭場、污染環境等違法犯罪19起。累計向73人發放高利貸1962萬餘元,非法獲利264萬餘元;非法煉鉛3836.28噸,非法獲利84萬餘元。此外,該組織成員還單獨實施了11起違法犯罪。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對當地人民群眾形成了心理強制和恐懼,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和司法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該組織結構穩定、層級清楚、分工明確、紀律嚴格、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為非作惡,實施違法犯罪30起,在當地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遂根據各被告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晨報記者 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