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鳳傑
歲末年初,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不僅把過年的喜慶氣氛沖抵殆盡,讓萬千患者家庭提心弔膽甚至陰陽兩隔,而且把億萬身體康健的人封閉在一個個狹小的空間裡。一段時間以來,各界向湖北捐贈內容版權的行動,在給疫區人民送去陣陣暖意的同時,也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許。
版權供需矛盾在重大災情面前迅速凸顯
隨著疫情的快速蔓延,全國越來越多的省份、地區開始遭受新冠病毒侵害。在此情況下,越來越多宅在家中的民眾就十分渴望能夠享用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產品。然而,由於正值假期,很多地區、單位、社區採取了封閉式的防控隔離措施,不少權利人無法取得聯繫,又或者,雖然費盡周折聯繫上,但仍然無法滿足非常時期的文化傳播需求。
於是乎,儘管時下的傳播能力、傳播手段已非常發達,但是很多守法傳播機構囿於「先授權,後使用」的版權規則,在傳播內容的選擇上時常迷茫、糾結,很多優秀的精神文化產品因此難以及時、充分地傳播給有大把時間、有濃厚興趣乃至有迫切需求的用戶。版權方面的供需矛盾在重大災情面前迅速凸顯。
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在重大災情處置過程中及時滿足災區廣大人民群眾以及眾多救援人員的精神文化需要,較好避免、有效化解(至少是緩解)他們可能或正在遭遇的知識匱乏、思想困惑、精神疲憊、心靈創傷?甚或再進一步,如何更好地激發、鼓舞他們更加積極、有效地抗災、救災、賑災、自救?筆者認為,答案就在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或能助力
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又稱國家利益強制許可,是有關機關(一般為政府主管部門)在緊急狀態、特殊情形下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而採取的一種強制許可措施。這種強制許可不以使用者申請為前提,若權利人聯繫不上或者使用者無法與之達成授權使用協議,無需經過發出作品使用意向通知、繳存財務報表或者司法審理等其他繁雜的手續,可以較好滿足緊急狀態下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維護需要。就智慧財產權領域而言,這種強制許可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私權壟斷的壁壘——無需事先獲取權利人許可,同時又適當兼顧了權利人的利益——仍然要向其支付費用,在重大災情面前,堪稱最理想的制度設計。
我國《專利法》即有相關制度安排。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以及2008年修訂的現行《專利法》均明確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遺憾的是,我國《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不僅如此,連其他強制許可也未作規定。
為何專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有公共利益強制許可而版權不能?事實上,在國家日益強盛、社會生活日益富足的情況下,人們更多關注精神和心理層面的健康。而在很多時候,書籍、音樂、電影等精神文化產品在科學指導、思想保證、精神慰藉、情緒管控等諸方面的作用遠非一般發明所能比擬。以今年的戰「疫」為例,毋庸置疑,抗毒疫苗的研發十分關鍵,疫情防控相關技術方案至關重要,但衛生健康知識普及、社會情緒安撫、民眾心理疏導、典型示範宣傳等與版權密切相關的各項工作顯然也不可怠慢。
筆者認為,當前情況下,在我國實施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讓更多、更好的優秀作品及時、充分地惠及深受疫情影響的廣大人民群眾已經勢在必行。事實上,越來越多有擔當的企業、個人,已經自發、主動地放棄單位、個人的版權財產權,通過緊急出版並免費發放相關書籍、免費開放電子閱讀權限等諸多方式,積極投身於如火如荼的疫情防控阻擊戰中。
具體設計、推進若干建議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在總結我國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諸多優勢的基礎上,強調要「堅持改革創新」「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筆者認為,以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為契機,針對重大災情處置工作的普遍需要,創設公共利益強制許可這樣一項重要制度是黨和國家尤其是版權戰線的責任所在、情感所系,在我國也有守望相助、扶危濟困的優良社會傳統和現實基礎。
具體該如何設計、推進呢?筆者建議,逐步推動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制度進入我國版權法律體系。版權行政行為以相關法律授權為基礎。在本次《著作權法》修訂中,宜參考《專利法》規定,確立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制度。權宜之計,可參考1994年《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緊急出台專項決定,授權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作品採取強制許可措施。
關於強制許可的作品範圍,筆者建議遵循強制許可的普遍規則,只針對已發表(含已經出版、首映、首播、首演等)的作品。一般為已過熱銷期、熱播期、熱映期的作品,時間節點可考慮設定為首次發表之日起3年或5年以上;特殊內容作品,如目前情勢下的疫情防控指導用書,時間節點不作限制。
關於強制許可的地域範圍,筆者建議僅限於依法採取一級應急響應的省份、地區,尤其是採取封閉、隔離措施的地區和單位。在此範圍內,所有的單位和個人,基於抗災救災工作需要和相關公益目的,在保證不得用於商業範疇的情況下,均可自由、免費地使用相關作品。考慮到數字、網絡條件下媒介傳播的地域範圍難以限定,亦應允許不在一級應急響應區域的公益性傳播機構自由、免費使用相關作品。
關於強制許可的時間範圍,筆者建議,起始時間需在重大災情發生之後,截止時間建議持續到有關機關依法宣布相關緊急狀態結束之日或相關緊急措施解除之日。
關於強制許可的付酬標準以及相關經費的承擔與撥付,筆者建議由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法定許可付酬標準,在宣布採取強制許可措施時一併公布強制許可付酬標準;費用由財政經費承擔,具體可由國家財政與地方財政按一定比例分擔,於重大災情結束後一定時期(如一年)內撥付至相應版權集體管理機構或相關行業組織,然後由其在一定時期(如一年)內,通過集中開會、逐一聯繫、公告領取等方式,陸續分發給相應作品的權利人。
鑒於目前在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方面鮮有國際先例,我國相關立法初步可暫時局限於國內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公職人員尤其黨員領導幹部的作品,後續適時擴大到國內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作品,並通過雙邊、多邊談判,逐步拓展至其他國家、地區權利人的作品。
總之,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作為一種權利限制手段,對權利人有影響但總體有限,對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卻至關重要。在重大災情面前,請私權作適度讓位,對其作適當限制,與《著作權法》關於版權行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的規定,與《憲法》關於公民權利行使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研究出台重大災情背景下的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制度,既有利於緊急狀態、特殊情況下優秀精神文化產品的傳播,也有利於深受災情影響的廣大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的滿足。
(作者系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工程研發中心常務副主任,「學習強國」學習平台版權組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