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中院對一起行政案件的裁定引發爭議。該院在審理原告紀愛美訴被告如皋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行政批准及行政複議一案中,紀愛美穿戴不符合司法禮儀要求,法庭多次釋明,紀愛美無正當理由拒絕糾正。裁定該案按撤訴處理。
12月26日,南通中院發布情況通報,通報稱:
紀愛美多次參加訴訟活動,明知開庭時戴帽子不符合著裝要求,在審判長多次勸導和釋明後,仍然執意拒絕,其實質是以這種方式挑釁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致使庭審無法正常進行。放棄訴訟權利有積極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極對抗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條規定,原告或者上訴人在庭審中明確拒絕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陳述,導致庭審無法進行,經法庭釋明法律後果後仍不陳述意見的,視為放棄陳述權利,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紀愛美的行為,屬於以消極對抗方式放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對其起訴裁定按撤訴處理,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完整通報見文末截圖)
12月27日,紀愛美在接受新京報採訪稱,其身體不適,戴帽已有十幾年,緊張狀態下易頭痛。
有網友認為,穿戴不符合司法禮儀,違反法庭紀律可處罰,但不應累及案件審理。如有紀愛美拒絕陳述的庭審視頻,法院應予公開。南通法院的做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也沒有起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也有網友認為,法庭是一個嚴肅莊重的地方。文明著裝、尊重司法禮儀、服從審判長的指揮,是出庭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訴訟規則。紀愛美經法庭多次釋明後仍不脫帽,因此被按撤訴處理,沒毛病。
來說說看,你認為原告戴帽出庭按撤訴處理,該不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