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案例了解,專利糾紛案件中的等同原則是什麼意思

2019-08-05     一休說智慧財產權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一種車用燈泡固定座,包括上半環形的卡件(1)和下半環形的卡件(2)兩個,兩個卡件組成一個環形的固定基座,其特徵在於:所述的環形固定基座內設有唯一的燈泡限位柱(3)。」

一休智慧財產權是一支擁有百餘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軍隊」,我們用職業的專業素養和淵博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一流的智慧財產權代理、交易、諮詢等服務,並由具有思維前瞻的復合型精英管理團隊帶領。

原告認為:雖然被控侵權產品上設有兩個燈泡限位柱,實際起效果的僅是其中之一,該技術特徵構成等同,其餘技術特徵相同。

被告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在環形固定基座內設有兩個燈泡限位柱,不是唯一燈泡限位柱。權利要求採用「至少」「不超過」等用語對數值特徵進行界定,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後認為專利技術方案特彆強調該用語對技術特徵的限定作用,權利人主張與其不相同的數值特徵屬於等同特徵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專利侵權司法解釋二第12條)

2016年7月6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律師自評

本案是關於專利侵權等同原則的成功抗辯。等同原則基本上在每一起專利糾紛案中都會涉及。本文從中、美、日三國的判決要旨來粗淺比較專利等同原則的適用。

中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是指專利權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的變換特徵對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而言在專利申請日是顯而易見的,而申請人未將該變換特徵寫入權利要求,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主張對該變換特徵適用等同原則認定為等同特徵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適用等同原則,應當僅就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是否等同進行判定,而不對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技術方案的整體是否等同進行判定。我國目前通行的觀點是,對等同原則的限制通常包括兩個原則的適用:一是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專利權人將其在申請專利過程中和/或專利無效審查中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所作的關於權利要求範圍的陳述,不得反悔,應當作為確定其權利範圍的依據;二是在公知技術抗辯原則下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決不能運用等同原則將已有公知技術解釋為原告的專利技術。

美國:美國最高法院在某案例中關於適用等同原則的陳述,「在確定兩種技術特徵是否相互等同的時候,法院必須考慮專利的內容、現有技術和美國專利案件的特定環境等一系列的因素。在確定等同的時候,法院必須考慮這一個成分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作用、含量、功能以及這個成分和其他成分組合在一起時所產生的特性。確定等同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所屬領域裡普通技術人員是否意識到了這兩種技術特徵可以互相替換。」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某案中對是否適用禁止反悔確立了必須要審查權利要求修改原因的原則,其中明確:「如果某個申請人對權利要求做了實質性修改,而且這個修改顯然是為了答覆審查員依據現有技術對該權利要求提出的不能授予該專利的駁回意見,那麼,申請歷史禁止反悔原則適用於該權利要求。如果該修改的原因非常明顯,那就不必採用禁止反悔的推定適用。所餘下的唯一問題就是禁止反悔的範圍。另一種情況,如果為答覆先有技術駁回而作出的修改的原因不十分清楚,在申請過程中也沒有另外的說明,那麼推定該修改原因與專利性(即與先有技術比較是否具有專利性)有關。然後即可對該權利要求後來添加的特徵適用申請歷史禁止反悔的原則,除非專利權人能夠證明其所做的修改的原因與專利無關。」

日本:關於等同原則,最高裁判所判決要點總結:「即使在說明書上的權利要求範圍內所記載的構成中存在著與別人製造的被控物或方法相異部分的情況下,這部分不屬於專利發明的本質部分;假設將這部分跟該產品中的部分相替換,也會產生同樣作用和效果,照樣能夠達到專利發明的目的;如上所述進行替換時,在屬於專利發明的技術範圍內具備一般知識的人,在製造該產品的時候是很容易想到的事;另外,該產品與專利發明提出申請時的周知技術不是等同的、或在專利發明提出申請時不是輕易地就可以想到的;該產品是相當於在提出專利申請手續時,有意識地從權利要求範圍里被排除在外的部分等,除非存在如此特殊情況外,該產品與申請專利的範圍所記載的構成是等同的,因此,應解釋為屬於專利發明的技術範圍。」

創品牌,找一休!喜歡本文的,可以分享給周邊的朋友,想了解更多資訊可以私信一休,私信我,免費解答

了解更多資訊,關注微:一休智慧財產權研究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DRTYYmwBUcHTFCnfh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