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市委組織部聯合制定並印發了《關於進一步開展社區減負工作依法釐清居民委員會職責提升為民服務效能的意見》,梳理制定居委會自治工作職責清單和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明確居委會職責,規範居委會出具證明事項。
根據《意見》居民委員會日常可出具的證明包括5項: 居民在社區居住證明 為居民出具參與社區治理及參加社區活動情況證明 為中小學生參加社區實踐活動出具證明 為訴訟中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及司法救助的當事人出具生活困難證明 根據居民需要開具居委會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應出具的其他證明而包括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戶籍情況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75項事項,原則上居民委員會不再出具。(具體見下表)社區應取消和禁入的事項清單(2019年版)
根據《意見》,居民委員會群眾自治工作職責清單包括接受領導指導和監督,依法履職,組織建設,綜合管理,綜合服務,宣傳教育和聯繫居民等7大類16項內容;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包括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精神文明建設和文體教育、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權益維護、衛生健康、統計和普查工作、法院工作、徵兵工作等9大類35項內容。
此外,《意見》明確不得將居委會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環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資等事項的責任主體,今後,凡委託給社區居委會辦理的有關服務事項,在聽取基層意見的同時,還要進行審查,未經批准的工作事項居委會有權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