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獅市綠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7513736092):
本院受理原告於盤良與被告石獅市錦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石獅市循環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石獅市綠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792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於盤良請求判令:一、石獅市錦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賠償於盤良人身損害39934.48元;二、石獅市循環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石獅市綠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傷殘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待傷殘鑑定後再主張);三、本案訴訟費用由石獅市錦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石獅市循環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石獅市綠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6日9時0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承辦法官:曾怡明 書記員:顏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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