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商標註冊大約半年之後,有的申請人可能會收到商標局寄來的一份《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這是因為申請的商標在公告期被他人提出了商標異議申請。
這並不是商標註冊的必經程序,收到《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的申請人只要異議答辯得當,該異議並不影響商標的正常註冊。
商標異議答辯期限
01一般來說,被異議人進行商標異議答辯的法定期限為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
若被異議人選擇放棄答辯,或者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答辯,都將被視為放棄其答辯權利;其後商標局將依照異議人提出的異議理由、相關證據等,裁定異議商標是否存在存在近似商標、是否系惡意搶注商標等問題。商標被宣告無效機率甚大。
若被異議人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答辯,被異議人可針對商標被異議理由做出針對性反駁。商標局在認真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陳述事實和理由,並經調查核實之後,將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裁定:若異議理由不成立,異議商標將予以核准註冊;若異議理由成立,異議商標將宣告無效。
商標異議答辯方式
02商標被提出異議申請後,被異議人需要進行商標異議答辯,一般有以下兩種方式:
1.被異議人在法定的時間期限內自行將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寄送商標局,這種方式對申請人的專業性要求比較高;
2.被異議人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答辯事宜。
商標異議答辯流程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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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異議人進行材料準備;
2.被異議人自己提交或委託商標代理機構提交材料,提交材料須在1個月內作出;
3.商標局在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後,受理該商標異議答辯事宜,時間一般為1-3個月;
4.商標局對商標異議材料進行審查裁定,並下發決定書,時間一般為12個月內。
另外,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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