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拔副科級,14人中要選11個人,這種情況並不常見。無論是事業單位,還是黨政機關,領導職數都是非常有限,50人的單位,也只能配備一正兩副三個領導職位。新《公務員法》又取消了「非領導職務」,進一步壓縮減少了副科級以上幹部的崗位。因而這種密集性提拔副科級以上幹部,只能出現在2015年起實施的「縣以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以及2019年6月1日起按新《公務員法》在全國所有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中實施的「職級並行」規定。
按新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和相關實施辦法,省級及以上機關中,一至四級主任科員沒有名額限制,滿足條件即可套改、晉升,同樣的,在公安系統實施的職級並行中,一至四級警長在部委、省、市、縣四級機關中也沒有名額限制,因此,推測題主不在這其中之一。市級、縣區級、鄉鎮公務員崗位中,一至四級主任科員都限制為綜合管理崗位總數的60%,因此,推斷題主應該是在市縣鄉三級黨政機關中工作。而且單位新進公務員人數較多,符合晉升四級主任科員的有14人,而名額只有11個。這種情況也同樣是比較少見,因為公務員隊伍老齡化嚴重,2018、2019年公務員考試名額都有大幅下降,職級並行競爭如此小,也不符合實際。
「職級並行」14個符合條件的,選拔11人晉級,這種比例確實比較大,機會比較好。職級並行晉升的條件,一般是按任現職年限進行選拔,即使不完全按任職年限,任職年限所占的晉升因素比重,也是非常大的,超過60%以上,這是目前「職級並行」政策比較切合實際的套改和晉升原則。原來的縣以下職級並行政策,符合年限要求就是最主要的一個硬性規定,新的職級並行政策雖然在原來的基礎上更為科學,綜合考慮的因素更多,但年限依然是一個硬槓槓。在名額限制的情況下,不符合晉升年限是一定會被排除在外,即使符合年限,也因為名額限制,論資排輩也是非常合理的。競爭同一個副科名額,任科員4年的,肯定沒有辦法和8年、10年的相提並論。
個人覺得工作能力突出,卻沒有被提拔晉升,如果是因為客觀條件限制,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如果是因為主觀問題,組織推薦或者民主投票,那麼就應該多考慮考慮自己的不足之處,不斷努力改進,爭取下一次有機會時能夠得到認可。一次提拔晉升的機會雖然重要,但卻並不能徹底改變一個人的人生。千萬不要怨天尤人、懈怠工作,那樣只能是害了自己。機會永遠有,而且組織原則是「擇優選拔」,不斷學習提升,認真努力工作,永遠是職場上的「不二法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