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依法整治違法生產、加工、銷售口罩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生產、銷售許可,或生產環境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違法生產、加工、銷售口罩的,一律由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查處。
二、凡舉報市域內違法生產、加工、銷售口罩或生產、加工、銷售不合格口罩的,一經查實,給予第一舉報人2000元/件的獎勵。舉報查實的重大案件另行給予重獎。舉報電話:0728-12315。
三、凡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對整治違法生產、加工、銷售口罩工作,各地疫情防控指揮部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要擔負起監管之責。對執法機關和公職人員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的,紀委監委機關將依紀依法予以追究。
特此通告。
仙桃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3月29日
來源:市疫情防控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