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世界需要理智,
如果因為一時衝動所犯下錯,
那麼,
終將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馬龍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感情糾紛引起的放火罪案件。
案情回顧
被告人魏某某年過五旬,獨居多年,與同村離異男子趙某保持情人關係多年,趙某經常到昆明等地打工。2019年12月17日,魏某得知趙某回鄉在同村的前妻吳某家居住,魏某一氣之下跑到吳某家欲找其理論,未見趙某,隨後,魏某來到吳某家的耳房旁邊,準備伺機報復,魏某看到耳房裡放著汽油等易燃物品,欲點火泄憤,但找不到打火機只好悻悻而回。第二天,魏某還是怒氣未消,待到晚上十二點左右,魏某再次來到了吳某家,正好在地上撿到一個打火機,魏某在情急之中,報復心切,當即將干玉米葉點燃後扔到吳某家的耳房裡,將吳某家的耳房燒毀,損失達人民幣14715元,所幸被人及時發現採取滅火措施,才沒有引燃旁邊的其他房子。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魏某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放火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魏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既遂。被告人魏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魏某有悔罪表現,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魏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法官心語
俗話說,四十不惑,五十而知天命,本案中魏某年逾五旬,本該到了樂享天年的時候,卻沒有妥善處理好個人感情、家庭關係,作出過激的舉動,害人害己,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以後的生活中,也將面臨諸多影響。在法治社會中,我們要遵從法規,莫要意氣用事,一時的泄憤,並不能解決問題,甚至會「踩過」法律的底線,在此提醒大家提高法治意識,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處理情感,解決矛盾。
最後,一起看看我國法律
對於這一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丨馬龍區人民法院
編輯丨 蔡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