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群眾電話報警稱:在宣威市火車站自助取票旁出口處,其看到有人打架,具體原因不詳,請處理。
接到報警後,宛水派出所迅速組織民警趕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經調查,阿某和吳某城開車到宣威火車站接訾某帥,在火車站廣場收費口附近楊某麟強行超阿某的車,阿某追上楊某麟後,雙方發生口角糾紛,繼而發生吵打,訾某帥在勸架時抱著楊某麟,吳某城用腳踢楊某麟胸部,阿某用拳頭打楊某麟,並用膝蓋頂楊某麟的頭部。經詢問,阿某與吳某城如實陳述了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宣威市公安局決定給予違法行為人阿某與吳某城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1月9日16時06分,朱某麗電話報警稱:在宣威市五孔橋農貿市場對面,其與丈夫李某發生家庭糾紛,被李某毆打,請處理。
接到報警後,宛水派出所迅速組織民警趕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經調查,李某和朱某麗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在爭吵的過程中李某用手打著朱某麗的嘴巴、用腳踢著其小腿。
經詢問,李某如實陳述了毆打妻子朱某麗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1月10日,宣威市公安局決定給予違法行為人李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1月10日21時32分,東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一酒醉男子在東山鎮某車間無故打砸,請處理。
接警後,東山派出所組織民警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在調查該案件中民警發現:2019年2月3日,王某春因尋釁滋事被宣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6日,王某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宣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經訊問:王某春對其酒後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王某春已被東山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