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死3傷!遵義習水金源建材有限公司12·9較大事故查明,多人被處理

2024-07-10   中國基建報

近日,遵義市應急管理局公布《遵義習水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12·9」較大彩鋼棚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3年12月9日11時40分許,習水縣馬臨街道和平社區發生一起正在搭建的彩鋼棚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77萬元。

經事故調查組綜合分析,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建設單位違法違規建設、野蠻組織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設施缺失導致正在建設的彩鋼棚失穩坍塌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遵義習水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12·9」較大彩鋼棚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源建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30L21014033R;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羅某梅。

(二)事故單位行業主管部門

根據《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研究進一步完善非煤礦山管理職能有關工作專題會議紀要〉貫徹落實情況報告》,習水縣建材行業、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為縣工業和能源局(原縣經濟貿易局),該公司行業主管部門為工業能源部門。

(三)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1.礦山(擴建)審批情況:金源建材公司於2013年取得採礦許可證,礦區面積為0.0297km²,生產規模20萬噸/年;2017年獲得新採礦許可證,進行擴界擴能,礦區面積0.2083km²,生產規模55萬噸/年;55萬噸/年礦山許可證到期後,金源建材公司於2023年3月28日取得習水縣發展和改革局頒發的貴州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建設規模及內容:礦區面積290600平方米,生產規模為100萬噸/年;於2023年4月6日取得習水縣自然資源局頒發的100萬噸/年採礦許可證。

公司所屬金源建材廠礦山為在建非煤礦山。

(圖1:礦山衛星圖)

習水金源建材公司採礦許可證礦區面積:0.283km²,開採深度:自+1190米至+1030米標高,共18個拐點圈定,生產規模:100萬噸/年。

(圖2:礦山擴建前後對比圖)

2.礦山(擴建)初步設計情況:2023年,金源建材公司組織內蒙古建築材料工業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建築行業甲級設計資質)對習水金源建材廠礦山(擴建)項目進行了初步設計,設計範圍包括礦山開採、破碎與輸送、建築及結構、環境保護、工程概算等。其中「8.建築及結構」專篇8.2.2第3點明確「一般建築以鋼筋混凝土結構為主,跨度大且無防腐要求的車間,可根據需要採用鋼結構形式」,「12.環境保護」專篇12.1.3明確「破碎系統採用鋼架棚、封閉各產塵點設施進行全封閉隔塵」「破碎系統採用鋼架棚封閉」,「15.工程概算」專篇15.2明確「靜態總投資1052.13萬元,其中:建設投資預備費為50.11萬元,設備及工器具購置估算費用為590萬元,安全投資為100萬元,土建工程為237.01萬元,其他費用為75.01萬元」。

3.礦山(擴建)安全設施設計情況:2023年5月,金源建材公司組織內蒙古建築材料工業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建築行業甲級設計資質)對金源建材廠礦山(擴建)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2023年5月15日習水縣應急管理局對《習水縣馬臨街道金源建材廠(擴建)安全設施設計》審批同意。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75號令),彩鋼棚不屬於《安全設施設計》範圍。

4.礦山(擴建)環境評價情況:2023年4月,金源建材公司委託貴州徠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擔「習水縣馬臨街道金源建材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2023年7月13日,金源建材公司向遵義市生態環境局申報由貴州徠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習水縣馬臨街道金源建材廠「三合一」環境影響報告表》,市生態環境局委託貴州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對該項目開展技術評估工作,2023年7月21日收到技術評估意見反饋,2023年8月 3 日遵義市生態環境局對《習水縣馬臨街道金源建材廠「三合一」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了批覆。《習水縣馬臨街道金源建材廠「三合一」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原有工程以新帶老治理措施一覽表」中「原有工程存在問題:工業廣場堆料場未設置防雨棚及圍擋」「以新帶老整改措施:堆料場設置鋼架棚及圍擋」。

(四)事故現場基本情況

1.事故地點及天氣情況:事故現場位於金源建材公司礦山(擴建)項目礦山工業廣場生產區破碎系統堆料場。當日最高氣溫16℃,最低氣溫12℃,西北風 1-3級,多雲。

(圖3:彩鋼棚位置圖)

2.在建彩鋼棚基本情況:坍塌的彩鋼棚占地面積約4000平方米,屋脊高度28米,屋面垮塌部分柱間跨度34米,採用鋼結構進行搭建。坍塌屋面面積約2703㎡。根據《習水縣馬臨街道金源建材廠(擴建)初步設計》《習水縣馬臨街道金源建材廠「三合一」環境影響報告表》,搭建的彩鋼棚為控制破碎系統粉塵排放所設計。

(圖4:建設的彩鋼棚)

(五)在建彩鋼棚結構性質情況

1.從彩鋼棚結構特點看,其具備《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住建部1771號公告)、《鋼結構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50205)、《鋼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755,住建部第1263號公告)等標準中鋼結構建築的特點。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2006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中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範圍有關問題的復函》中「附件: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範圍509-5090-83『工程中防聲、 防塵設施的安裝與搭建』屬於與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相關部分」,視為工業建築。

2.根據《機制砂石骨料工廠設計規範》(GB51186-2016,住建部第1266號公告)第6章公用工程,第5節建築與結構,第2條明確了生產車間及輔助車間設計有關要求,其中第5點明確,「產生粉塵的中間堆場、成品堆場及轉運站宜採用輕型鋼結構封閉」;第4條第1點明確,「單層廠房宜採用輕型鋼結構」,彩鋼棚其實際承擔著破碎、堆場車間廠房的功能,符合房屋屬性。

3.根據《初步設計》「6.礦山總平面布置」專篇「6.1.2工業場地的選址及總平面布置」明確:「為隔離破碎系統粉塵對周邊環境的影響,設計要求礦山破碎系統採用鋼架棚進行全封閉」,同時《初步設計》將彩鋼棚列入了主體工程。據此可以判斷,彩鋼棚的建設或拆除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同步,不符合臨時性建築的定義和特點。

綜上,該彩鋼棚為金源建材公司組織實施建設的房屋建築,建築面積4000平方米、造價約140萬元,均已達到《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標準,且不符合《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中的排除條款,該建築屬於達到《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證標準,但未滿足辦理施工許可證其他前提要件的違法施工建築。

(六)在建彩鋼棚功能屬性情況

根據《初步設計》「6.礦山總平面布置」專篇「6.1.2工業場地的選址及總平面布置」明確:「為隔離破碎系統粉塵對周邊環境的影響,設計要求礦山破碎系統採用鋼架棚進行全封閉」,由此判斷,粉塵防治是搭建彩鋼棚的主要目的。

從對事故當事人調查詢問看,組織實施本次建設的直接原因是落實環保整改要求,對破碎產生的揚塵進行治理。根據項目初設單位內蒙古建築材料工業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關於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習水縣馬臨街道金源建材廠初步設計中有關破碎系統場地安設鋼架棚密閉的說明》,該鋼架棚屬於相關的環保設施。

(七)金源建材公司申請建設用地情況

2018年10月22日,金源建材公司向習水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有效期至2019 年9月18日,占地 1.8373 公頃,土地屬性為林地。

2019年6月20日,金源建材公司申請辦理臨時用地,由於所涉地塊中含林地且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有效期已過,因此作退件處理。

2021年9月1日,金源建材公司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該件於當日退回辦結,原因是不屬於採礦用地改革試點地區範圍不符合辦理臨時用地條件 (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採礦用地改革試點的工作安排,屬於改革試點的區域方可辦理臨時用地,習水縣不屬於試點區域 )。

2021年11月11日,金源建材公司再次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該件於2021年11月22日退回辦結,原因是提交資料有誤,不符合臨時用地辦理條件,應申請辦理建設用地。

(八)在建彩鋼棚審批情況

1.金源建材公司建設的彩鋼棚用地未經習水縣自然資源局審批,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2.金源建材公司建設的彩鋼棚未向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九)在建彩鋼棚設計情況

2023年9月,金源建材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平前往貴陽市貴州賢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陽第三分公司進行對接,請該公司為本公司礦山破碎系統防塵彩鋼棚進行勘察設計,隨後該公司對場地進行了實地測量,繪製了現場測量圖,但由於未達成設計協議,隨後王某平用600元從該公司取得測量圖。

王某平於2023年10月6日前往重慶市採購修建彩鋼棚所需材料。2023年10月12日,王某平聯繫工人王某,請王某聯繫工人搭建彩鋼棚。王某平自行繪製了彩鋼棚草圖組織進行施工,王某平、王某不具備施工資質。

(十)在建彩鋼棚安全管理情況

1.項目安全教育培訓、技術交底情況

金源建材公司聘請工人搭建彩鋼棚前,未組織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項目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施工現場由王某平負責安全管理,由工人王某負責現場施工。王某平未聘請專業施工隊伍,在明知相關人員無高空作業資質、部分焊工無焊工資質的情況下,仍然指使王某召集為彩鋼棚搭建工人。彩鋼棚搭建期間未向施工人員提供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彩鋼棚棚頂施工時無安全繩可鉤掛處,致使彩鋼棚頂所有施工人員均未使用安全繩。

(十一)在建彩鋼棚材料產品檢驗情況

事故調查組委託檢測機構對事故現場產品質量(建築材料)進行了取樣檢測。2023年12月14日,事故調查組專家組成員配合貴州省建材產品質量檢測院兩名工作人員對現場主要部分材料(Φ80、Φ65、Φ50、Φ40及方鋼80*40)和焊條及直徑20的鍍鋅圓鋼做了抽樣提取。

(圖5:事故現場產品抽檢圖)

1.根據貴州省建材產品質量檢測院對抽樣產品的檢測結果顯示:

(1)根據檢測報告中各種規格鋼管材料的測量數據表明,在無特殊要求的條件下,可以按相應標準在規範設計範圍合理適用。

(2)抽取現場焊條的檢測為符合標準產品。

(3)Φ20鍍焊圓鋼檢測的化學成分(質量分數)、碳的測量結果0.10%,在標準規定範圍之內。

2.在建彩鋼棚單坡屋面結構安全性評估情況

事故調查組專家組根據《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2017,《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垮塌屋面圖紙及資料,依據現場實測數據,採用Midas Gen 2022建立計算模型,分析單坡屋面搭設完防塵彩鋼板的結構強度、剛度、穩定性(不考慮風荷載作用),評估結構安全性。

計算模型

依據《建築結構荷載規範》,標準組合1.0x恆載+1.0x活載;基本組合1.3x恆載+1.5x活載,分別顯示結構豎向變形結果、組合應力結果。

梁單元最大豎向變形2860mm遠大於鋼標中的撓度容許值,應力8900MPA遠大於鋼材屈服強度。

分析驗算結論:依據所提供圖紙資料建立計算模型經驗算,結構變形及應力遠超施工安全範圍,故此結構為不安全結構。

二、事故經過和應急救援處置評估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12月9日上午7時30分,搭建金源建材破碎系統彩鋼棚班組王某、王某全、馬某、羅某傑、何某江、趙某愛、袁某強、簡某書、趙某進、王某維、任某傑、趙某明、袁某飛、任某明、王某干、王某志、袁某江、王某、李某兵、徐某、袁某共二十一人簽到後開始施工。王某全、馬某、羅某傑、何某江、趙某愛、袁某強、簡某書、趙某進八人負責蓋彩鋼棚頂上房架的彩鋼瓦,趙某明、袁某飛負責焊接彩鋼棚橫樑進行固定,徐某負責在吊車籠裡面焊接靠近棚頂梁管子,王某維、任某傑是吊車司機,負責駕駛吊車協作搭建彩鋼瓦,其餘人員在地面清點管子、地面焊接、協助吊車起吊柱子、起吊彩鋼瓦等,王某負責現場指揮調度。11時許,房頂負責搭設彩鋼瓦的王某全打電話給王某,告知房頂上的彩鋼瓦不夠了,讓安排吊車吊點瓦到棚頂,隨後王某安排王某志、袁某江將堆積的彩鋼瓦20片(約920公斤)為一捆,吊車將第一捆彩鋼瓦吊上棚頂,重疊堆放在彩鋼棚頂。11時50分許,王某正在吊車車頭負責指揮將剩餘的彩鋼瓦起吊到吊車右側地面(方便接下來將地面彩鋼瓦起吊到棚頂),此時棚頂突然坍塌,造成高空作業人員何某江、趙某進、趙某愛、馬某、羅某傑、袁某強、簡某書、王某全8人墜落,垮塌彩鋼棚又將地面人員徐某砸傷,事故造成何某江、趙某進、趙某愛、馬某、羅某傑、袁某強6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簡某書、徐某、王某全3人受傷。

(二)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施工現場人員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將事故受傷人員搬離坍塌區域,金源建材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平在辦公區域,聽到彩鋼棚坍塌發出的斷裂聲後,即前往施工現場組織開展事故救援,並於12時4分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時21分,第一輛120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救護人員立即開展傷者救治,並呼叫120後續支援。隨後,到達的第一輛120救護車將一名傷者送往醫院,王某平安排廠里的私家車將四名傷者送往習水縣人民醫院。待全部傷員送往習水縣人民醫院後,12時23分,王某平電話向馬臨派出所、馬臨街道辦事處、習水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了事故情況。

11時54分,習水縣馬臨街道辦事處值班人員胡某接到群眾電話反映習水金源建材廠發生事故,隨後胡某趕往事故現場核實事故情況。胡某到達現場後,立即組織疏散圍觀人員。12時16分,胡某將事故情況電話向值班領導謝某進行報告,謝某在接到事故情況報告後,立即趕往事故現場開展事故救援處置工作。12時23分,謝某電話向馬臨街道黨工委書記曹某昌和街某辦主任陳某報告,曹某昌在接到事故情況報告後,立即組織馬臨街道派出所、公共安全辦公室、社會治理辦公室、衛生院等單位趕到現場開展搶救傷員、疏散人群、現場秩序管控等工作,同時成立應急分隊到縣人民醫院開展事故善後處置工作。

12時40分,習水縣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副主任陳某接到馬臨街道黨工委書記曹某昌電話報告金源建材公司發生事故,接到電話報告後,陳某立即將情況向帶班領導和縣政府有關領導進行報告,並電話調度有關部門核實事故基本情況。13時4分許,陳某向縣委辦報告事故信息初步核實情況。習水縣委、縣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情況報告後,縣委主要負責同志立即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全力以赴救治傷員,及時做好家屬安撫和善後處置工作,對涉事企業相關責任人進行控制。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有關縣領導第一時間率隊趕赴現場調度處置,成立事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應急救援、醫療救治、善後處置、事故核查、輿情管控等工作專班),相關副縣長和各工作專班根據職能職責,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開展工作。

13時10分,習水縣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副主任陳某通過電話向市政府總值班室電話首報事故信息。13時27分,陳某通過電話再次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事故傷亡具體信息(6人死亡3人受傷)。

13時10分,遵義市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情況報告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抓好傷員救治和事故善後處置工作,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處理責任人,舉一反三,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遵義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率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衛健局、市生態環境局等單位有關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等工作。

(三)事故應急救援評估情況

習水縣委、縣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情況報告後,立即按規定成立了事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應急救援、醫療救治、善後處置、事故核查、輿情管控等工作專班),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開展工作。領導小組指派公安、衛健、應急、屬地政府等有關部門人員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先後出動救護車8輛、醫護人員16名參與現場急救,安排習水縣人民醫院開通綠色救治通道,組織急診、重症、普外、骨科、神外等科室專家組成專家組參與救治。

此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傷。3名傷員於12月9日下午送往遵義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治療,6名死者遺體已於12月9日下午全部移送至習水殯儀館。此次事故應急救援迅速,處置得當,未發生次生事故,當地社會穩定。

三、事故信息接報情況

(一)馬臨街道辦

1.電話接報情況:

2023年12月9日11時54分,馬臨街道辦事處值班人員胡某接到群眾電話反映習水金源建材公司發生事故。12時16分,胡某將事故情況向值班領導謝某進行報告。12時23分,謝某電話向黨工委書記曹某昌和馬臨街道辦主任陳某報告。12時40分,曹某昌電話向習水縣政府總值班室副主任陳某電話報告事故情況。13時12分,街道辦值班室電話向縣政府值班室首報事故基本情況(事故造成作業人員9人墜落,全部送往習水縣第一人民醫院)。

2.書面接報情況:

2023年12月9日13時33分,馬臨街道辦書面向習水縣政府政務值班股(張某清帳號,當日不在線)報送了事故信息快報(事故造成9人墜落,全部送往習水縣第一人民醫院)。

2023年12月9日14時18分,馬臨街道辦書面向習水縣委、縣政府進行了事故信息續報(事故造成9人墜落、3人無生命危險)。

2023年12月9日16時47分,馬臨街道辦書面向習水縣委、縣政府進行了事故信息續報(二)(事故造成6人經搶救無效死亡,3人受傷)。

(二)習水縣人民政府

1.電話接報情況:

2023年12月9日12時40分,習水縣人民政府值班室副主任陳某接到馬臨街道黨工委書記曹某昌電話報告發生事故。

2023年12月9日13時10分,習水縣人民政府值班室副主任陳某通過電話向遵義市政府值班室首報事故信息。13時27分,陳某通過電話再次向遵義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報告事故傷亡具體信息(6人死亡、3人受傷)。

2.書面接報情況:

2023年12月9日13時12分,習水縣人民政府值班接馬臨街道辦事處電話首報。

2023年12月9日13時37分,習水縣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人員將事故信息錄入政務值守平台。

2023年12月9日13時42分,習水縣人民政府值班室向遵義市政府總值班室首報書面信息。

2023年12月9日14時10分,習水縣人民政府值班室向省政府值班室首報書面信息。

2023年12月9日14時18分,習水縣人民政府值班室收到馬臨街道辦事處事故信息續報。

2023年12月9日14時33分,習水縣人民政府值班室向省、市政府值班室續報書面信息。

2023年12月9日16時47分,習水縣人民政府值班室收到馬臨街道辦事處事故信息續報(二)。

(三)遵義市人民政府

1.電話接報情況:

2023年12月9日13時10分,習水縣人民政府值班室副主任陳某通過電話向遵義市政府值班室首報事故信息。13時27分,陳某通過電話再次向遵義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報告事故傷亡具體信息(6人死亡、3人受傷)。

2023年12月9日14時15分,遵義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將受傷人員情況電話向省政府值班室進行報告。

2.書面接報情況:

2023年12月9日14時9分,遵義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將事故信息報省總值班室。

四、屬地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履職情況

(一)地方黨委政府履職情況

1.習水縣委、縣人民政府。9月12日,習水縣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事宜,會議明確:一是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有關文件和要求;二是縣工業和能源局按照上級要求,做好非煤礦山管理職能職責承接準備和內設股室成立準備,縣發展改革局、縣應急局、縣工業和能源局積極向上對接,與省、市工作推進同頻同調;三是縣級相關部門原有職能保持不變,縣工業和能源局提前接觸並做好過渡期間行業管理責任落實;四是有關部門積極與縣委編辦做好溝通對接,確保及時劃轉;五是在市級文件、紀要或通知下發後,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起草報告報縣政府常務會。會議未形成專題會議紀要印發。

2.馬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一是馬臨街道辦事處成立了巡查控違隊伍,負責整治違法建設工作的日常巡查、制止。二是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馬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有關領導、職能站所先後7次到該公司開展巡查、檢查,對在建設的彩鋼棚口頭提示做好安全措施,其中2023年12月8日辦事處與習水縣自然資源局東皇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到該公司檢查時,提出搭建的彩鋼棚無土地使用手續,口頭要求停止建設,辦理相關手續。三是2023年11月28日,辦事處分管安全副主任袁某未審查金源建材公司彩鋼棚建設相關資料,簽批「同意按施工設計要求建設」意見。

(二)有關部門履職情況

1.習水縣自然資源局。一是2023年10月12日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東皇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肖某佐3次到金源建材公司開展檢查,對搭建的彩鋼棚存在違法用地問題,口頭要求企業停止施工、儘快辦理好土地使用手續,其中2023年12月8日與辦事處共同到該公司檢查,提出搭建的彩鋼棚無土地使用手續,口頭要求停止建設並辦理相關手續。二是習水縣自然資源局未接到東皇自然資源所關於金源建材公司建設彩鋼棚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相關情況報告,建設期間未到該公司開展相關檢查。

2.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全縣建築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2023年事故發生前,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對轄區城市綠地、所屬公園內違法建設彩鋼房(棚)進行了排查,同時要求全局幹部職工開展彩鋼房(棚)違法建設自查。在日常工作中未將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而未辦理施工許可的違法建設彩鋼房(棚)納入建築施工安全監管範圍,在開展建築施工「打非治違」工作中也未將類似違法建設彩鋼房(棚)納入整治範圍,未辦理過類似彩鋼房(棚)施工許可。事故發生前,未接到金源建材公司搭建彩鋼棚辦理施工許可的申請,未巡查發現該公司違法施工行為。

3.習水縣工業和能源局。9月12日習水縣專題會議召開後,習水縣工業和能源局安排部署開展非煤礦山企業摸底工作,安排專人參加省工信廳組織的非煤礦山行業業務培訓,至事故發生前,沒有到金源建材公司開展摸底排查和安全檢查,不清楚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習水縣應急管理局。2023年8月因金源建材公司存在安全隱患依法對其行政處罰罰款8萬元。2023年10月12日彩鋼棚開工建設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習水縣應急管理局黃某虎、羅某於10月31日到該公司開展礦山安全檢查,指出安全隱患12條,下達現場檢查記錄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其中1條隱患為破碎加工區搭建彩鋼棚時未停止破碎設備工作,現場責令停止破碎作業,並口頭提示搭建彩鋼棚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繩等個人安全防護措施。2023年習水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了《習水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各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和各部門在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確保對非煤礦山企業全過程監督管理,並在重點時節下發工作提示,要求加強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5.遵義市生態環境局習水分局。2023年7月8日,遵義市生態環境局習水分局袁某鷹、羅某彬在檢查中發現金源建材公司涉嫌「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隨後對該違法行為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2023年8月8日,在檢查中發現金源建材公司存在「你公司取得環評批覆後未進行環境監測」,並下達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2023年9月4日 ,習水分局袁某鷹、徐某斌在檢查中發現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存在「項目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未建設完成已經投產」,並下達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2023年9月16日 ,習水分局委託貴州勘設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金源建材公司(混凝土攪拌場)產生的廢氣和噪聲進行第三方執法監督性現場檢測,發現存在「敏感點噪聲和廠界噪聲監測未達標」,並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後因群眾多次舉報金源建材公司噪音、揚塵問題,10月12日,遵義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副支隊長張某仁、習水分局袁某鷹會同馬臨街道辦對金源建材公司開展了監督檢查,對公司環境問題提出了整改要求。10月25日,在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開展現場核查中,發現該公司未開展環保綜合自行驗收備案,未驗先投,涉嫌違反了環境保護「三同時」,於11月8日向金源建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並依法進行立案處罰。11月9日,省環監局蔡某德、習水分局袁某鷹到金源建材公司就群眾投訴問題整改情況及該公司污染治理情況開展現場核查,現場對該公司環保設施運行維護安全進行了提醒。

五、事故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 6721-1986)》統計:本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77萬元。

六、事故直接原因和暴露出來的問題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設基本程序組織建設、未聘請具有鋼結構建設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建設、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設施缺失、野蠻組織工人施工;

2.建設彩鋼棚屋面梁跨度過大,整體屋面結構不穩定為不安全結構,疊加作業人員在相對集中區域操作使其屋面梁產生較大的豎向變形後撓度過大,導致屋面梁焊接處的連接破壞。

綜上所述: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設基本程序、未聘請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建設、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設施缺失、野蠻組織工人施工,導致不穩定的屋面結構失穩坍塌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

1.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公司搭建彩鋼棚用地未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批、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向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之規定。

(2)公司違法違規組織開展工程建設。公司不具備工程建設資質,自行組織工人開展彩鋼棚建設,未聘請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開展彩鋼棚建設。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

(3)公司未配備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嚴格施工人員資格審查。施工現場僅由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高空作業人員、焊工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資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4)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施工人員高空作業未正確佩戴安全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5)公司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員工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2.馬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職責不到位。

(1)馬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開展2023年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整治行動工作不力,在專項整治行動中,對本轄區重點區域、重要部位,容易引起群死群傷的事故隱患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對達到危大建築工程標準的彩鋼棚建設相關手續、施工人員資質未進行審查。2023年11月28日,辦事處分管安全副主任袁某在不具備審批資格、未審查金源建材公司彩鋼棚建設相關手續的情況下,簽批「同意按施工設計要求建設」意見,對工程建設審核把關不嚴。

(2)對轄區「兩違」建築全覆蓋巡查流於形式,對經檢查未停止建設,逾期未整改的「兩違」建築,未及時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清除和整改。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馬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有關領導、職能站所先後7次到該公司開展檢查,對在建的彩鋼棚僅口頭提示做好安全措施,其中2023年12月8日辦事處與習水縣自然資源局東皇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到該公司檢查時,提出搭建的彩鋼棚無土地使用手續,口頭要求停止建設,辦理相關手續。

3.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履行建築工程安全監管主體責任不到位。

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日常工作中沒有將達到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證標準,但未滿足辦理施工許可證其他前提要件的違法建設彩鋼棚納入安全監管範圍,對違法建設活動失察漏管,開展建築施工領域「打非治違」工作不力。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沒有到金源建材公司彩鋼棚施工現場開展過安全檢查,對金源建材公司建設彩鋼棚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展建設進行巡查、打擊不力。

4.習水縣應急管理局在履行行業安全監管中對發現存在安全問題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未及時移交處理。

習水縣應急局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發現存在安全問題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未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習水縣應急管理局對金源建材公司開展了安全檢查,指出了搭建彩鋼棚個人安全防護措施存在的安全隱患,但未將金源建材公司彩鋼棚建設違法行為通報相關部門,未及時有效提示和督促住建、自然資源、環保、工能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對彩鋼棚建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5.習水縣自然資源局對轄區違法占地行為查處不到位。

(1)對未經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彩鋼棚建設違法行為,未履行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職責。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東皇自然資源所負責馬臨街道辦事處土地違法行為巡查監管的工作人員肖某佐3次到該公司開展檢查,對該公司建設彩鋼棚存在違法占地行為,3次口頭要求企業停止施工、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其中2023年12月8日與辦事處共同到該公司檢查,提出搭建的彩鋼棚無土地使用手續,口頭要求停止建設並辦理相關手續。

(2)習水縣自然資源局存在對轄區違法占地行為查處不到位,對東皇自然資源所開展違法占地查處工作督促指導不力等問題,建設期間未到該公司開展相關檢查。

6.遵義市生態環境局習水分局對環保設施安全監管不到位。

(1)未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和「負責礦山環保設施建設項目和設備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要求,落實環保設施安全監管職責。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習水縣環保局3次到金源建材公司開展環保檢查,對環保問題整改的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履行「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職責不到位。

(2)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發現存在安全問題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未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對該公司進行3次環保檢查,其中11月9日對該公司環保設施運行維護安全進行了提醒,但未將彩鋼棚環保設施建設問題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

7.習水縣工業和能源局履行非煤礦山和建材行業安全管理不到位。

習水縣人民政府9月12日專題會議召開後,習水縣工業和能源局未及時將轄區非煤礦山企業納入行業管理。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習水縣工業和能源局沒有到金源建材公司彩鋼棚施工現場開展過安全檢查。

8.習水縣委、縣人民政府履行地方黨委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

(1)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多部門對習水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進行了檢查,均認為搭建彩鋼棚存在的問題不屬於自己監管的範圍,轄區安全生產監管存在盲區和漏洞;

(2)未壓實轄區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導致各部門在監管檢查中,未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要求;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多部門對習水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進行了檢查,對發現存在的土地違法和安全問題,僅口頭提示整改,對未及時整改的問題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七、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

(一)建議刑事責任追究人員

1.王某平,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建設彩鋼棚項目負責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王福平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未履行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違法占用國有土地建設彩鋼棚,未按工程建設基本程序組織施工,召集不具備相關資格人員從事焊接作業和高空作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護措施嚴重缺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導致發生事故,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王 某,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彩鋼棚建設施工現場負責人,負責聯繫施工人員進場,負責安排工人施工。本身不具備建築施工相關資質,聯繫不具備相關作業資格人員施工,違章指揮工人將20張總重量約920公斤的彩鋼瓦重疊堆放在鋼架屋頂,現場未督促工人正確懸掛安全繩,冒險作業,導致發生事故,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議移交市紀委監委處理人員

馬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

1.曹某昌,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書記,轄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統籌調度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力度不夠,安排部署不到位,在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整治行動期間,對容易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重點企業、重點部位排查工作責任壓得不實,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對相關人員未依法查處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違規審批同意建設等情況失管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屬地黨委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2.陳 某,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轄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統籌調度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其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在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整治行動期間,對容易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重點企業、重點部位排查工作責任壓得不實;在帶隊對金源建材公司實地檢查安全生產時,明知該公司搭建彩鋼棚無相關審批手續而未有效制止,僅作口頭停工要求,未跟蹤停工具體情況;對相關人員未依法查處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違規審批同意建設等情況失管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屬地政府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3.袁 某,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其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金源建材公司違法開工搭建彩鋼棚至事故發生期間,先後5次到該公司檢查,僅對彩鋼棚建設安全工作做口頭提示,未認真審查金源建材公司搭建彩鋼棚是否辦理了相關手續,施工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質,違規簽批「同意按施工設計要求建設」意見,未督促相關部門對金源建材公司搭建彩鋼棚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對事故的發生負屬地政府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4.謝 某,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試用期一年)兼馬臨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分管綜合執法、自然資源、控違工作。其對分管工作重視不夠,安排部署不力,管理不到位,對分管部門查處違法占地、違法搭建情況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情況不清。對事故的發生負屬地政府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5.曾 某,習水縣馬臨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其開展檢查工作不深不細,多次到金源建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未對彩鋼棚建設是否辦理用地手續、施工手續等做了解,也未與同級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對彩鋼棚建設是否符合相關要求進行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屬地部門直接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6.任 某,習水縣馬臨街道公共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負責轄區控制「兩違」建築工作。其對所負責的工作不深不細,個人主觀認為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未將其納入監管範圍,未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行為進行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屬地部門直接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7.何某明,習水縣馬臨街道辦事處公共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巡查控違隊負責人,負責轄區「兩違」建築巡查工作。其對所負責的工作不深不細,個人主觀認為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未將其納入監管範圍,未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行為進行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屬地部門直接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王 某,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其對打擊違法建築工作責任壓實不夠,對本部門職能職責認識不清、理解不深不透,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以及施工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質等不清楚,且事故發生後,個人主觀認為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的彩鋼棚非房屋建築,不屬於住建部門監管範圍,未組織開展類似違法建設彩鋼房(棚)巡查、檢查和安全監管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2.馮某剛,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建築施工管理等工作。其對分管工作責任壓實不夠,對分管工作的職能職責認識不清、理解不深不透,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以及施工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質等情況不清楚,且事故發生後,個人主觀認為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的彩鋼棚非房屋建築,不屬於住建部門監管範圍,未組織開展類似違法建設彩鋼房(棚)巡查、檢查和安全監管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3.何 某,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安中心負責人,負責和指導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監管和行業發展工作。其履行工作職責不到位,對具體負責的工作認識有偏差,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以及施工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質等情況不清楚,且事故發生後,個人主觀認為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的彩鋼棚非房屋建築,不屬於住建部門監管範圍,未組織開展類似違法建設彩鋼房(棚)巡查、檢查和安全監管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直接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習水縣應急管理局

1.李 某,習水縣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對下屬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業安全監管中發現存在安全問題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未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2.馮 某,習水縣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轄區非煤礦山等工作。督促指導分管股(室)人員履行非煤礦山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中有差距,對發現存在安全問題因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未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未聯繫相關部門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行為進行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3.黃某虎,習水縣應急管理局基礎股負責人,負責轄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在對金源建材公司開展安全檢查中,僅對搭建彩鋼棚個人安全防護措施進行了口頭提示,未對違法搭建彩鋼棚相關情況做了解,未提出聯繫相關職能部門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行為進行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直接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習水縣自然資源局

1.陳某勝,習水土城紅色文化旅遊創新區黨工委書記,2016年10月至2023年11月任習水縣自然資源局黨委書記、局長,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負責習水縣自然資源局全面工作。其對違法用地查處工作責任壓得不實,重視不夠,管理不到位,對本部門未依法查處金源建材公司違法占地搭建彩鋼棚情況失管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2.鍾某堯,習水縣自然資源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聯繫指導東皇自然資源所工作。對聯繫部門管理不到位,工作責任壓得不實,對東皇自然資源所發現金源建材公司違法占地搭建彩鋼棚未依法查處情況不清楚。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3.張某渠,習水縣自然資源局東皇自然資源所負責人,負責馬臨等街道違法占地工作。其對馬臨街道違法占地情況底數不清、情況不明,以致金源建材公司違法占地搭建彩鋼棚行為未被依法查處,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直接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4.肖某佐,習水縣自然資源局東皇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具體負責馬臨街道違法占地巡查監管、非煤礦山開採監管(礦權)等工作。其先後多次到金源建材公司開展檢查,均發現該公司搭建彩鋼棚存在違法占地行為,但未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查處,也未向相關領導彙報。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直接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習水分局

1.劉 某,遵義市生態環境局習水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分局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執法股。其對安全生產齊抓共管認識不足,對轄區環保設施安全監督工作重視不夠,安排部署不到位,未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將環保設施安全工作納入監管範圍,與安全監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2.袁某鷹,遵義市生態環境局習水分局黨組成員、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分管自然生態、安全應急,包保馬臨街道生態環境工作。其對環保設施安全監管工作認識有偏差,重視不夠,未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將環保設施安全工作納入監管範圍,在對金源建材公司搭建彩鋼棚監管中,只管業務未管安全,未按要求向應急等相關監管部門通報金源建材公司搭建彩鋼棚的相關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直接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習水縣工業和能源局

1.王 某,習水縣工業和能源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其對省、市、縣關於工業和能源部門履行非煤礦山行業管理職責要求理解不深不透,僅部署開展非煤礦山企業摸底工作,未按省、市、縣關於非煤礦山行業管理要求落實安全管理工作,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情況不清。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2.王某龍,習水縣工業和能源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23年11月16日至今分管非煤礦山、建材行業管理工作。其落實省、市、縣關於工業和能源部門履行非煤礦山行業管理職責有差距,明知上級要求開展安全檢查的情況下,僅安排開展對非煤礦山企業摸底,未同步開展安全檢查工作,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情況不清。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3.袁 某,習水縣工業和能源局安全監管股負責人,2023年11月16日至今負責非煤礦山、建材行業管理工作。其落實省、市、縣關於工業和能源部門履行非煤礦山行業管理職責有差距,在2023年11月11日至11月16日參加省工信廳組織的關於非煤礦山行業業務培訓後,積極開展非煤礦山企業摸底工作,但沒有到金源建材公司開展過安全檢查,不清楚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部門直接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習水縣委、縣人民政府

1.冉 某,習水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分管住建、自然資源工作。其對分管部門責任壓實不夠,對分管的住建部門職能職責認識有偏差,對轄區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統籌調度不力,對分管的住建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指導不力,以致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及施工人員無從業資質等行為未被有效查處。對事故的發生負縣級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2.胡 某,習水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其未壓實轄區相關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督促指導相關監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縣級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3.劉 某,習水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分管環保工作。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三管三必須」工作要求有差距,對轄區環保設施安全監督工作理解不透徹,責任壓實不夠,以致遵義市生態環境局習水分局向金源建材公司提出環保整改要求後,未同步落實環保設施建設安全管理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縣級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4.楊某東,習水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工業能源工作。對省、市、縣關於工業和能源部門履行非煤礦山行業管理職責要求理解不透徹,安排部署不到位,且在傳閱省人民政府於2023年9月6日印發《關於研究進一步完善非煤礦山管理職能有關工作專題會議紀要》後,未引起重視,以致分管部門在開展非煤礦山企業摸底工作中,未同步開展安全檢查工作,對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及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問題情況不清。對事故的發生負縣級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市監委進行處理。

八、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涉事企業的處理

1.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由市應急管理局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二)對屬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處理

1.馬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建議責成其分別向習水縣委、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2.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履行建築工程安全監管主體責任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部門監管責任。建議責成其向習水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3.習水縣應急管理局在履行行業安全監管中對發現存在安全問題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未及時移交處理,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責成其向習水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4.習水縣自然資源局對轄區違法占地行為查處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部門監管責任。建議責成其向習水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5.遵義市生態環境局習水分局對環保設施建設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責成其分別向市生態環境局和習水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6.習水縣工業和能源局履行非煤礦山和建材行業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責成其向習水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7.習水縣委、縣人民政府履行地方黨委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政府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分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信息來源:遵義市應急管理局)